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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设水资源控制红线 擅采地下水最高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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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12:35: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办获悉,《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草案)》今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下月30日前向该办提出意见或建议。根据该草案,广州水资源将确立三条“红线”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草案提出,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提出控制目标和水源替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水限采区的年度取水计划以及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其限取水总量。在地下水禁采区,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应急取水外,禁止开采地下水;原已经批准取水的,应当逐步封闭原水井。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禁止开采地下水。

  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方面,草案通过取水计量装置管理以及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

  同时,草案还规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核定,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达不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河道河涌分级管理

  近年来,一些建设项目向河道、河涌要地,覆盖、改道、缩窄河道、河涌现象日趋严重,致使广州市现有的水域面积日渐缩小,汛期洪水的调蓄容量萎缩,严重影响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和水环境安全。

  对此,草案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覆盖、改道、缩窄河道的,其建设方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时,草案借鉴外地立法经验,根据“谁占用,谁补偿”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系列处罚措施将出炉

  为了保障条例的顺利执行,草案提出了一系列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草案,在地下水禁采区或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擅自开采地下水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其有关设施的,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排水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未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损害结果轻微的,应当依法修复或者赔偿,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应当依法修复或者赔偿,并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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