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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绑子投案”不算自首但可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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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15:11: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刑事案件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非常复杂、具体处理中往往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据了解,目前我国刑法总则对自首和立功只用了两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7个条文作了细化规定。但近年来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刑法和司法解释因制定时间早、规定较原则,已不能完全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而这次发布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严格了认定程序,明确了从宽处罚幅度。
自首比立功从宽幅度大
对于自首和立功,刑法都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两种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是等同的吗?
对此,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回答说:这次出台的《意见》规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自首情节对每一名犯罪分子机会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机会。而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体现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所以对自首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幅度的掌握要更宽一些。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问:近年来交通肇事案多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交通肇事后的自首对量刑至关重要,犯罪嫌疑人自首怎样认定?
答(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下同):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这些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严格掌握。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进行量刑,并视具体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关键词
大义灭亲
问:对亲属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子归案”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答: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关键词
形迹可疑
问:犯罪嫌疑人因为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算不算自动投案?
答:《意见》规定,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但有关部门在其身上、随身物品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对于这种“形迹可疑”型的自首,主要是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若有关部门并未掌握其他证据,则其主动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决定性的实质意义,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若有关部门在其交代时或者交代后即在其身上、随身物品、交通工具等处搜获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比如搜获了毒品,犯罪嫌疑人即便不交代,有关部门仍可据此掌握犯罪证据。所以此类情形下的交代对确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实质意义,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关键词
检举揭发
问: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予以检举揭发,能否认定为立功?
答:《意见》规定,犯罪分子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关键词
供出同伙
问: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等其他犯罪嫌疑人。这样做算不算立功?
答:最高法199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了4种可认定为协助抓捕的情形和一种不能认定的情形。可认定的是:(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不能认定的是: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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