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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险新规定 人身伤亡限额不低于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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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影音王
时间:
2010-12-17 11:46
标题:
旅行社责任险新规定 人身伤亡限额不低于20万
人民网北京12月17日电 (记者 朱瑶)保监会昨日公布与国家旅游局共同审议通过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险责任限额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根据“办法”定义,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赔偿问题,《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如果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将由县级以上旅游*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
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该“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由国家旅游局、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6家共保体保险公司(人保、太保、平安、国寿财、太平、大地)等组织参与实施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启动,截至目前,参与投保的旅行社已达10021家,占大陆的90.3%(不含港、澳、台)。2011年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也已最终确定维持“1家保险经纪公司+6家保险公司共保”的服务模式,并对保险产品和保障进一步优化完善。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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