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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共享] 三、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对人民民主专政新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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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22:2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到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思想解放运动的出现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开始发生一些变化。大量过去被定性为阶级敌人的人(如地、富、反、坏、右等),陆续被平反、摘帽。各种在政治上被认为是对抗性的矛盾,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一方面的内容也相对简单了。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著名讲话中,对人民民主专政作了新的说明。邓小平指出:“我们已经作了大量的宣传,说明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现在我们已经坚决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并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内容邓小平没有进一步解释。但是在20世纪80年到90年代国内理论界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讨论中,对民主的概念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有过较为深入的探讨。概括起来如下:
民主的一般概念是指,和专制相对称的一种国家制度。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指人民的权力,或为多数人的统治。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这是民主的本质。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首先是指国体,即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哪个阶级真正享有公民权利,对其敌人实行专政。同时,民主又是政体,是国家政权组成的一种形式。一个国家政权组织的最高权力,由大多数人民选举,并由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组成,就是民主制。如果由世袭终身或选举终身的个人独揽大权,就是专制独*制。通常人们所说的民主作风、民主原则民主方法等,都是从民主的上述含义中派生或引伸出来的。
中国目前使用的民主概念通常包含两方面涵义。第一、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是社会的主人。(按照邓小平和江**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多次的提法,在现阶段,一切赞成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港澳同胞、海外侨胞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发表之后,这个研究报告根据当代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划分出的十大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人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可以作为人民这一概念的最新解释。“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虽然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但是这个原则实行起来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中国从官方到学术界对民主的认识越来越丰富。这集中体现在民主的第二方面含义,即政治生活民主化。它包括了诸多的内容。如党和国家政治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废除终身制;克服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崇拜、特权思想、宗法等级观念;克服官僚主义,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实现党内生活民主化;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建立体现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民主监督和公开监督原则的人事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等各项基本制度;加强法制建设,保证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选举的民主程度和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通过各种渠道保证公民政治权利、政治自由的实现等等、等等。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提出的种种课题,都属于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重要内容。在中国,政治生活民主化将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当上述众多问题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时,民主的第一层含义“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够落到实处。
对于无产阶级专政,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还谈到它另一方面的作用。邓小平指出:“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间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对于这一切****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邓小平文选》154页、155页)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在新中国的历史上,首次取消了“反革命罪”。宪法第28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随后,对《刑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无产阶级专政已经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重新解释成为人民民主专政。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相比,它已具有了新的内容。首先,它已经与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例如,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即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次,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两方面的职能,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一点,宪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人民民主将不断得到加强,而专政方面的职能则逐步地淡化。或者可以说,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一面已不在是中国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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