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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病单位终止合同 员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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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0:3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陈先生在参加单位组织的乒乓球赛时突感不适,被诊断为脑出血,目前尚未痊愈,但公司通知他1年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陈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当,近日向东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部门已受理此案。
  患上脑出血 得知不续约
  陈先生今年27岁,北京人。去年9月7日,陈先生与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签订为期1年的合同。他介绍,入职后,自己同时执行办公室文员和法务等多个职位的工作,经常出差,非常劳累。
  今年3月24日中午,他参加单位工会组织的内部乒乓球赛,打了两三局后就头晕难受,休息后仍不见效,同事将他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脑出血。
  陈先生的父亲称,儿子转院后抢救了两天才苏醒过来,直到8月份,儿子终于能下床行走,但左半身依然麻木,尚未痊愈。8月中旬,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通知陈先生,双方的合同于9月7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
  仲裁部门择日开庭
  对此,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办公室负责人称,陈先生入职体检时没查出问题,但后来发现他患有高血压。工作中也没安排他身兼多职,只是在不同部门间换岗。乒乓球赛是员工自愿参加的,陈先生脑出血主要是自身身体原因。
  这名负责人说,陈先生入职半年多就发病,不是工伤,按有关规定,法定医疗期为3个月,公司直到8月份才提出终止合同,已充分考虑了他的权益。“企业也有权终止合同,我们愿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该负责人说。
  陈先生向东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仲裁部门将择日开庭。
  ■ 律师解释
  特殊疾病医疗期可延长
  北京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蓓介绍,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一定时限内企业不得解除合同。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但劳动部后来补充通知明确,诸如癌症、精神病和瘫痪等特殊疾病,员工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记者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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