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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前日的杭州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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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09:39: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9月21日,我再赴杭州参加新京报诉浙江在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庭审。在开庭时,我们并不清楚浙江高院的副院长就在前几个小时上吊自杀的事情。
浙江高院下终审裁定,要求7706篇文章须分案诉讼后,我们只能按每一篇侵权文章,每一个诉讼的方式,向被告求偿。
这是头一次分案审理,我们递交了10篇文章,但是法院仍将这10篇文章仍合并审理,这次法院再没有认为,10篇文章构成多个诉,不宜于合并审理。
开庭前,我向法庭提出要求增加诉讼请求,因为在诉状中没有提到因制止侵权和诉讼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我提出增加。法官马上反对:“你们只要求赔偿稿酬,这会儿又增加新的要求,举证期限已过,我们不能接受新的证据。”我坚持说,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再说,我们因诉讼支出的费用还没有发生完毕,这些票据都是新发生的证据,不可能于举证期限内完成,比如我们回北京,票还没有买,哪有证据预先举出来,但这一块费用是肯定要发生的费用。法官说,那你们需要补交诉讼费用,我说,我们每篇文章平均请求额只有1000多元,把律师费用及差旅费加上,也不超过10000元,无须再交。法官核对了一下诉讼标的额,没有再对我提出要求。
这10篇文章的审理,与7706篇文章一起诉,审理的方法没有区别。最大的区别就是,诉讼的成本增加了N倍。如果真的一次只审一篇文章,而一篇文章的求偿额只有1000元左右,实际发生的差旅费高达3000元左右,律师费用如果按北京市最低的收费标准3000元计算,因诉讼发生的支出是索赔额的6倍还多。
既然是对方和法院的要求,必须分案审理,不采取经济的诉讼方式,我们也没有办法,这些成本的增加对方必须承担。我们绝不会因为每篇标的额小,诉讼成本高,而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
先是确定主体,再确定著作权的归属,确认是否有侵权发生。我方的证据有:报刊发生许可证,报网的备案许可函,与作者关于著作权归属约定的劳动合同,对方使用我社稿件的公证光盘及打印件,我社文章在报纸上的原稿。对方的证据有:网站备案许可证,对我社报网内容的一个公证书,第三方使用我社文章的网络打印件。
对方的观点主要是他们不承认侵权报纸的版权,承认用了报网的作品,被侵权人不是新京报社,而是报网的经营单位。
我说,新京报社的作品无论以报纸和网络的形式传播,著作权权利人只是新京报社。
面对这分开审理的案件,赔偿额的计算,尤其是相对于每篇文章很少的赔偿额,却因诉讼支出的高额费用,法院如何判决,是我关心的核心。
我在发表代理意见时专门提到,2009年浙江高院审理了浙江正泰与德国施耐德公司的专利纠纷案,浙江正泰获得了1.5亿的高额赔偿,我们感觉法院对侵权行为“毫不手软”!但是在我们诉浙江在线的时候,这一个非常简单的著作权权纠纷案,主体明确,事实清楚,只是因侵权文章数量庞大,让我们分案起诉,否则就驳回起诉。看来,这不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毫不手软”,是对浙江省外到本地诉讼的企业“毫不手软”!
我走在杭州中院门口那条秀丽的沿江大道前,看着波光粼粼的钱塘江,心里却感觉不到一丝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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