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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租房者从事违法活动出租人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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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8 10:1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乌鲁木齐6月18日电 (记者 冀江彤)记者从17日举行的《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这部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条例》中专就“法律责任”单列一章,下设9条规定。就违反《条例》的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记者从《条例》中看到,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随着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流动人口即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此也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据统计,2009年乌鲁木齐市共累计登记流动人口637801人,登记出租房间62995间。
  乌鲁木齐市副市长李宏斌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通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表明,抓好房屋管理工作,对有效防控社会治安案件,切实维护乌鲁木齐社会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已成为乌鲁木齐市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条例》共分“总则”、“租赁管理”、“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章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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