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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王"大龙地产涉嫌内幕交易 起诉股民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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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04:33: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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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头顶地王光环的大龙地产一直在被股民起诉所困扰。
  证监局的审查时间几近过半,不仅起诉的股民数量和可能涉及的赔偿金额仍在增加,更有业内人士指出,大龙地产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相关律师表态说,准备就没有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代理股民直接起诉大龙地产高管。
  专家认为,在因“地王”的产生而频繁出现的争论背后,我国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完善相关法律,对参与供应商自身没有履约能力而哄抬地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沉重打击。
  起诉大龙地产股民数仍在增加
  “张老师,我也是大龙受害者啊,需要您的帮助。”“请问您是起诉大龙地产的律师吗?我父亲也是受害者,也希望参与起诉,并写了封信给你,可以的话能告知电子邮箱地址吗?”……在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的博客上,这样的帖子仍在增加,相当一部分股民正在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张远忠,希望加入起诉大龙地产的队伍。
  3月16日,有媒体曝出,北京市证监局已经对大龙地产正式开始立案调查。事实上,张远忠早在3月11日就已从北京市证监局获悉上述消息。“那天,他们表示已接受了我代理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请,并正式受理调查大龙地产违规行为。”
  然而,时隔一天,大龙地产还专门发布澄清公告称,截至2010年3月12日,公司没有接到过中国证jian会北京市证监局立案调查通知。
  “大龙地产没有收到通知,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没有调查。”张远忠说。
  2009年11月20日,大龙地产旗下控股子公司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开发)以50.5亿元夺下顺义区沙峪镇天竺开发区22号地(以下简称天竺22号地),荣膺“地王”。然而,今年1月22日北京市国土局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问题的公告》,对欠缴地价款、招拍挂成交后未按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单位,暂停其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的资格,大龙开发位列名单之首。
  随后,2月1日,北京市国土局取消大龙开发对天竺22号地的竞得资格,同时对其已缴纳的2亿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2月23日,张远忠作为大龙地产股票投资人的代理人,向北京市证监局递交行政投诉书,请求立案调查大龙地产及其相关责任人虚假陈述,并要求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张远忠认为,大龙地产作为大龙开发的控股母公司,在拿地之后对筹款、合同履行进展等情况未尽披露义务,在拿地资格取消后不仅没有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反而称被取消拿地资格对公司影响不大。1月28日发布10股转增10股分配方案,客观上进一步误导了投资者,不少人持续买进。但7天之后,大龙地产无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事实真相大白,股价大幅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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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04:33:42 | 只看该作者
据披露,魏彩虹和冯国宾皆是在2008年9月24日以每股5 .4元、5 .37元的价格买入的,持股近一年,收益率皆超过200%。对于高管违规减持,当时就有市场人士称,这种低级错误的出现有可能涉嫌内幕交易。
  高管或遭起诉?
  2亿元对于大龙地产来说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根据年报,2009年净利润仅为3 .39亿元。有市场人士质疑“公司高管是否需要充分考虑有无能力以50 .5亿元的高价拿地?”“难道公司领导们不知道相关土地制度吗?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
  张远忠表示,准备就没有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代理股民直接起诉大龙地产高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被没收的2亿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也有权因大龙地产信息披露违规要求大龙地产公司及其高管赔偿自己的损失。”不仅如此,还有人提出质疑:“2亿元竞买保证金被没收,是否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是否应追究企业领导人的刑事责任?”
  年报显示,大龙地产最大的股东为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持有14931.14万股,占总股本的35.98%,而该开发总公司是隶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大股东顺义区国企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集团)持股有5086.4万股,占总股本的12.26%。两大股东的股份加起来占了将近50%。
  “大龙开发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亿元竞买保证金被没收应涉嫌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我们正在做相关法律评估。”张远忠说。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就此致函顺义区国资委、大龙地产董秘办,但截至发稿前,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在外界看来,大龙地产的自有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土地使用权拍卖时的最终应价,甚至需要若干年的收入才能交付《拍卖文件》中所要求的土地出让金。
  “由此表明,中选供应商根本就不具备合格供应商的前提条件,相关政府部门在没有认真审查参与供应商资格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参与土地拍卖市场的竞争,其本身是对公平竞争市场正常秩序的严重破坏。”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说。
  在他看来,夺得“地王”却又没有实际能力交付地价款,这不仅仅是故意哄抬地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严重侵害其他具备合格参与条件的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权利。同时,还会最终影响到楼市供应品的质量和价格,危害到普通老百姓的消费权利。“因此,我国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完善相关法律,对参与供应商自身没有履约能力而哄抬地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沉重打击。”(王涛 王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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