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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草案明确监察对象 不包括**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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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11:59: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包括中国***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及其公务员。

    中国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现在的考虑是,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马馼介绍说,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一是“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

    她指出,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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