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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探讨【 统一】后在台湾自由居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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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04:45: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也探讨【 统一】后在台湾自由居住的问题!望蜀兄能对这个问题提出探讨,显然经过深入思索。fficeffice" />
不论武统、和统这问题势必造成极大困扰和混乱。
两岸皆有迁屣自由对台湾是理所当然,但夹杂着巨大恐惧(台湾会有:高素质人口及低素质人口的大量涌入,贫富更不均及治安的混乱,道德的低下)
(中国则有:人们思想的混乱【思想不再一元化,而是充分的多元化】,也当然有贫富更不均及治安的混乱,道德的低下【道德标准混乱】)
等问题。
若维持香港、澳门模式(甚至仅仅是北京、上海的大都会模式),也必产生极大的城乡差距,其立即影响虽不如中国、台湾间有充分迁屣自由般立即爆发,后续的混乱与麻烦将永无宁日。
武统、和统之外应有第三条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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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2-3 04:46:54 | 只看该作者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对祖国统一的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它包括以下内容:


  (1)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基础和前提。中国政府坚决反对旨在***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边一国”,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


  (2)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祖国统一后,台湾、香港、澳门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等,一律受法律保护。


  (3)高度自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台湾、香港和澳门建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是中央和地方关系。中央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统一后,台湾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财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定商务、文化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可以有自己的军队。


  (4)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为结束敌对状态,实现和平统一,两岸应尽早接触谈判。但中国无义务对任何图谋***中国的行动作出放弃使用武力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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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2-3 04:46:50 | 只看该作者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科学涵义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对祖国统一的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它包括以下内容:


  (1)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这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是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基础和前提。中国政府坚决反对旨在***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一边一国”,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


  (2)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祖国统一后,台湾、香港、澳门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等,一律受法律保护。


  (3)高度自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台湾、香港和澳门建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是中央和地方关系。中央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统一后,台湾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财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定商务、文化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可以有自己的军队。


  (4)和平谈判。通过接触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为结束敌对状态,实现和平统一,两岸应尽早接触谈判。但中国无义务对任何图谋***中国的行动作出放弃使用武力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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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2-3 04:46:45 | 只看该作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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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2-3 04:46:39 | 只看该作者
還有~

http://branch.gdpu.edu.cn/xuanc/shownews.asp?newsid=870

http://www.southcn.com/nflr/zhongxinzu/ztxx/sgdbxxgy/200410120418.htm

這個最重要-> http://www.zytzb.cn/zytzbwz/hkmatai/chanshu/200804/t20080430_3760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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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2-3 04:46:36 | 只看该作者
此文全文http://baike.baidu.com/view/205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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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2-3 04:46:32 | 只看该作者
謝了!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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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2-3 04:46:28 | 只看该作者
這裡有~

http://news.rednet.cn/c/2008/01/06/1412890.htm

http://www.humanrights.cn/cn/zt/shizheng/jczg30/04/2/t20081017_381659.htm

http://www.china.com.cn/v/zhuanti/gaige30/2008-06/14/content_15801157.htm

http://ccad.nj.gov.cn/cps/site/gldj/tyzx2-mb_a20040216375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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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2-3 04:46:22 | 只看该作者
請問一下,此文的出處為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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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2-3 04:46: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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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2-3 04:46:09 | 只看该作者
一国两制:部分



两制并存;

              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实行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这种考虑,主要是基于照顾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同胞的实际利益。这将是统一后的中国国家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创造。

             两岸实现统一后,台湾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华侨和外国人投资等,一律受法律保护。



高度自治;

              统一后,台湾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它拥有在台湾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党、政、军、经、财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等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有自己的军队,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的代表人士还可以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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