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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国共平台上合作协调,能否在两岸政府中合纵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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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22:4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何在国共平台上合作协调,能否在两岸政府中合纵联合
如何在国共平台上合作协调,能否在两岸政府一中下合纵联合ffice src="http://bbs.huanqiu.com/images/smilies/default/shocked.gif" border=0 smilieid="6">ffice" />ffice src="http://bbs.huanqiu.com/images/smilies/default/shocked.gif" border=0 smilieid="6">ffice" />fficeffice" />

在国共平台上合作协调,在两岸政府中合纵联合。南山所担忧的不是现在谁当国民党主席,而是如何避免误判两岸关系,不要重蹈两次国共合作破裂的覆辙。


根本的解惑之道是:构建【两岸一中,同心同国,共建家园,和平发展】模式



新形势: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说,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核心利益。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一九四九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而是上世纪四十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国共两党交流对话,特别是高层交往,对保持两岸关系发展趋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                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国,1945年日本投降ffice:smarttags" />ffice:smarttags" />ffice:smarttags" />10月25日,+++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澎湖列岛,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中国政府代表陈仪在接受日本投降后即宣布:“从今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次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宣布,台湾为中国的一个省,并设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依中国法令行政。至此,台湾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重新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见,早在1949年以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已经得到执行,台湾的主权属于+++国,也就是属于中国。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部分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一个新的国家,而是代表中国的一个法人政府。1949年10月1日,中国***领导的人民革命取得胜利, 推翻了国民党南京政府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仅仅意味着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代表发生了变化。这是国际法上典型的因革命所引起的政府更迭,并不对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产生任何影响,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也未因此而发生从中国这个国际法主体向任何别的国际法主体的移转,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然如故。对国家的承认,必须经过既存国家和联合国组织的承认,才能具有其国家资格,具有国际法主体,具有国际权利责任义务,+++国这是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由包括**代表董必武先生在内的十名全权代表共同签字登记注册为中国的国家名称。这也是一个不容争辩的历史事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的外交实践也一再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属于国际法上的政府更迭。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一个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一个新国家的承认。正如1949年10月1 日毛**主席在致各国政府的公告中所宣布的:“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

4,                26届联合国大会1971年通过2758号文件是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1949年11月15日,外交部长周恩来分别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和第四届联大主席罗慕洛,声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当局“已失去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直主张其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不是一个新国家加入联合国的问题,而是恢复中国作为一个创始会员国固有的合法权利和地位的问题。中国政府的这一严正立场最终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1971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立即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5,                联合国大会的主要职能不包括中止会员的权利,也无权中止,变更,开除,注销和除名会员国的职能。负责会员国的名称权利变更,中止,除名的职权,属于联合国安理会的特权。安理会的表决程序,被称之为“五大国一致同意原则”。换句话说,联合国从来没有否认+++国作为中国(国家)的完整主权,完整领土,以及在该领土上定居的全体人民。以及人民政权组织的国家名称。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的国家主体形象,实质也是体现+++国的主权价值。这就是一个中国原则的同一性,连续性和辩证的对立统一性。

6,                事实胜于雄辩,两岸六十年的社会发展表明,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来没有变更,没有***,没有分立,没有宣布各自独立。两岸关系,是人民主权决定国家复归中华的统合,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说,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核心利益。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一九四九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而是上世纪四十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

7,                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一个事实上属于中国的政府,并且不是国家的法人政府,而实际上是治权限于台湾地区的政府。现在,经过两会协商,达成了在两岸一个中国原则下,称之为“中华台北”政府。尽管,也可以解释为“+++国之台北政府”。但毕竟这是,“主权有限让渡”的一种务实解决两岸现实问题的一种双方可以接受的妥协方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中国之政府,而不是另外的国家。在法律优先原则的理性分析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孙中山先生开创的人民共和国(即亚洲第一共和国)的一个名副其实的新政府。单从目前各国外交措辞来说,是不能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承认,究竟是承认新国家,还是承认+++国的新政府的问题。但是把历史和国际法等和两岸现实诸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看。作为一个国家法律问题,两岸关系不是国家的分立,不是国家的再生,不是国家的***,不是国家的另立,而是作为一个新政府来代表+++国的国际法中国主权之地位。

9,                因此我们得到一个法律上合乎事实,符合联合国大会1668号文件精神的结论。两岸关系是同属于全体人民决定的同一个中国的人民与人民,政府与政府之间复归统合,合纵联合的关系。不是“一国两府”关系,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即不存在【一国两制】STATE ON STATE关系,不存在【一国两府】STATE BY STATE关系;在【+++国】宪法框架下,也不存在【一国两府】关系。因此,绝不能简单地误判为“两国论”和“一国两府”的翻版,这些都是缺乏事实条件和法律依据的误区。

10,            存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存在。现在两岸关系既然是内战遗留而产生的交战团体维持两岸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统合问题。那么依据战争法,战争的结束也是一个法律的延续问题,也就是两岸一中宪法的延续和统合问题;也是国共谈判【联合政府】和【双十协定】,推陈出新的问题。我们最好不用单一制或联邦制,邦联制,以及其他什么【一国两制】形式,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国家的实质已经有政党政治发展到社会民主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以民为本科学发展的现代文明阶段。主权不能代表,不能代替,不能***,不能摧毁,只能通过政治民主协商,本着民生第一的科学发展观和以民为本宗旨,实现共和共赢的和谐社会大目标。两岸有两部一中宪法,相对成立,也具有维持一个中国的合法性,时效性和实效性,本着政府的权力完全来自法律所赋予正当性和延续性(政府权力来自法律授权原则),两岸关系具有一个中国前提下的相关一致性。在同一性原则基础上,存在决定意识,存在就是合理的,人民有当家作主决定选择的权力,一中宪法事实胜于雄辩。两岸关系的未来政治模式只能是【同心同国,合纵统合】的复合制模式。绝不可能是单一制树形结构的国家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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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2-2 22:43:45 | 只看该作者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并且在该组织中安理会为常任理事国。

中国在联合国的名称是按照成立联合国时的国家名称作为中国国家的法定名称。

也就是"+++国"代表中国.,并且这个名称遗志保留在联合国**第3条。

+++国就是中国在联合国注册的合法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2758号文生效以后成为正式代表中国(+++国)的唯一合法代表,指的是法人政府。而不是一般事实上的政府。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成为联合国的代表以前,也是以中国(+++国)的一个政府二存在的。

就如同现在台湾当局的形式,大同小异。

历史是螺旋发展起来的。

你的政府逻辑是完全混乱地!
要得公道,打个颠倒,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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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2-2 22:43:40 | 只看该作者
当蒋介石政府代表中国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不合法!?


荒唐的很!

当蒋介石政府代表中国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不合法!?

中国有两部宪法,也有两个合法政府,

但是只有一个能代表国家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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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2-2 22:43:36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到这。咱们慢慢来。你的娱乐性,靶子功能和反面教员功能会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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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2-2 22:43:32 | 只看该作者
两岸关系是同属于全体人民决定的同一个中国的人民与人民,政府与政府之间复归统合,合纵联合的关系。
=============
没有哇,啥时候河的纵?你的主观想象决定存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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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2-2 22:43:24 | 只看该作者
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即不存在【一国两制】STATE ON STATE关系,

=================

事实上存在一国两制的关系。比如港澳。事实上不能用STATE ON STATE描述一国两制的关系,港澳两个特区是国家内部的特区,另一方面就政府而言是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关系。你语言能力有限,但客观事实不能被你的语言能力限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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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2-2 22:43:19 | 只看该作者
两岸关系是同属于全体人民决定的同一个中国的人民与人民,政府与政府之间复归统合, =========== 哦,真遗憾,事实上没这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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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2-2 22:43:07 | 只看该作者
9, 因此我们得到一个法律上合乎事实,符合联合国大会1668号文件精神的结论。两岸关系是同属于全体人民决定的同一个中国的人民与人民,政府与政府之间复归统合,合纵联合的关系。不是“一国两府”关系,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即不存在【一国两制】STATE ON STATE关系,不存在【一国两府】STATE BY STATE关系;在【+++国】宪法框架下,也不存在【一国两府】关系。因此,绝不能简单地误判为“两国论”和“一国两府”的翻版,这些都是缺乏事实条件和法律依据的误区。 ======================= 由于你前面的论述在事实上的错误很多,逻辑也存在错误(如概念的混乱和偷换),因此没能建立起有效论述。因此不管你得出什么结论都没意义。这就像你做一道数学题(哦,你真的是学数学的吗?),你有一个逻辑错误,这个错误下面的不走就都没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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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2-2 22:43:02 | 只看该作者
5, 联合国大会的主要职能不包括中止会员的权利,也无权中止,变更,开除,注销和除名会员国的职能。负责会员国的名称权利变更,中止,除名的职权,属于联合国安理会的特权。安理会的表决程序,被称之为“五大国一致同意原则”。换句话说,联合国从来没有否认+++国作为中国(国家)的完整主权,完整领土,以及在该领土上定居的全体人民。以及人民政权组织的国家名称。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的国家主体形象,实质也是体现+++国的主权价值。这就是一个中国原则的同一性,连续性和辩证的对立统一性。
====================
安理会啥时候拥有了“负责会员国的名称权利变更,中止,除名的职权”的?联合国**那一条规定的?(注意这一条我是见一面要问一遍的(不要恼羞成怒,不要出脏口(提醒提醒是必要的,警钟长鸣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不是体现了民国的主权价值,你最好问问那边的的“总统院长”之流。我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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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2-2 22:42:52 | 只看该作者
26届联合国大会1971年通过2758号文件是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1949年11月15日,外交部长周恩来分别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和第四届联大主席罗慕洛,声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当局“已失去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直主张其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不是一个新国家加入联合国的问题,而是恢复中国作为一个创始会员国固有的合法权利和地位的问题。中国政府的这一严正立场最终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1971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立即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 有点进步,还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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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2-2 22:42:42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的外交实践也一再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属于国际法上的政府更迭。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一个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一个新国家的承认。正如1949年10月1 日毛**主席在致各国政府的公告中所宣布的:“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 ======================== 所以那边的政府就不合法了嘛。你说说你还扯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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