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313|回复: 1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与望蜀谈个人主义与自由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
发表于 2010-2-2 18:16: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党刚成立时赵少康吹说,新党是代表台湾中产阶级的.那时大陆刚刚在进行民间资本的培养,还谈不上资产阶级阶层,我对台湾的中产阶级的理解不深,遂建议赵少康,提倡个人主义与自由,以此思想推动台湾的经济再上台阶.那时赵少康还在二届立委任上,在有关经济问题的质询时有提问过相关的部会首长,我们的经济自由度怎么样,政策可有束缚到市场.考虑了十几年的问题,现在拿出来请望蜀思湘评论一下.
   与个人主义相对应的是集体主义,在大陆长期以来把个人主义定义为,本位,自私,没有大局观.由于大陆长期以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一定要有一个集体主义与之相适应,投资主体是政府,公公行为的主体也是政府,个人是没有行为的空间的.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允许有限私有制,也鼓励个人自谋生路,但是没有一个指导思想,以至于长期受到集体主义束缚的个人,并不能适应这样的政策.到了下岗问题成风成潮时由于没有新生的公有制经济承接这些下岗工人,而私有制经济还受制于有限空间也就不可能对下岗工人予以承接,鼓励个人自谋生路的各项政策又出笼了.但是,政府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指导思想问题,当政府放弃公有制主体时,坚守有限公有制,放开有限私有制,鼓励发展私有制承接政府放弃的公有制时,应该从根本上解放个人,打破长期以来集体主义对个人的束缚!
  个人主义就是市场经济下解放个人的政策,市场经济下投资主体是个人,个人根据市场信息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如果这个个人在投资行为上受制于集体主义的政策,那个人的行为就不可能达到预设目标.所以,与个人主义相适应就一定要以自由配套!个人主义与自由,在宪法的框架下自由是解放个人,个人在自由的环境下为所欲为,个人推动政策,个人推动市场,最终推动社会的方方面面.
   市场经济就是自由经济就是过剩经济,在市场经济下政府要做到无为而治就一定要打破集体主义对个人的束缚,以个人主义与自由在宪法的框架下解放个人,以自由支持个人去推动社会,最终走向和谐社会.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19#
发表于 2010-2-2 18:18:30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往往不懂政治的人才认为自己是大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10-2-2 18:18:23 | 只看该作者
社会主义必将取代资本主义,红旗必将插遍世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7#
发表于 2010-2-2 18:18:17 | 只看该作者
帅哥
附件
bXl2bG9nLmltLnR2L2FsYnVtLzI2NzEyNjRfMS5qcGc=.jpg (28.78 KB)
2009-6-28 19:2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发表于 2010-2-2 18:18:10 | 只看该作者
您说的是谁 俺不认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10-2-2 18:18:01 | 只看该作者
真愿意这个小人去死,来台海看看,好几篇都是他的小人文章,真是搞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10-2-2 18:17:54 | 只看该作者
你换了汪东城的,我会爱上你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10-2-2 18:17:48 | 只看该作者
就不 其实是没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0-2-2 18:17:42 | 只看该作者
看了楼下发言,很好!

请楼主不要自圆其说,初级阶段的作法正是共产党人反对的作法。至于为什么要这么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已。
有人觉得是如鱼得水,认为这就是共产党的正统,毫无羞耻的认为可以大捞一笔。呵呵,我说,你是煞笔!!!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共产党人是要吃苦的,连无神论者不屑的上帝也上了十字架。其实都是异曲同工——为了全体幸福,就要部分牺牲!欧耶!

如果一个共产党人也去要求以人为本的话,你就去死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10-2-2 18:17:35 | 只看该作者
拜托,换个美型的头像吧,额,这个太大头,嘻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0-2-2 18:17:29 | 只看该作者
打击一下 就你能 帮人顶楼 要不看到你 俺都不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4-25 13:51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