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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台资企业职工刺杀台籍高管致两死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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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5:27: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东莞一台资企业职工刺杀台籍高管致两死一伤

2009年06月16日 16:46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6月15日,广东省东莞大朗镇大井头村第二工业区一家台资五金制品厂发生一起因工伤赔偿问题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致厂方的两人死亡一人受伤,死伤者均为台湾人。东莞警方在工厂附近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黄,缴获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   

据大朗公安局介绍,犯罪嫌疑人刘某黄26岁,贵州省松桃县人,是该五金制品厂员工。2008年9月,刘某黄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致右手手掌残断。据工友介绍,厂方对刘某黄实施了救治,并且安排刘某黄继续吃住在工厂。但工伤赔偿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2009年6月15日上午,刘某黄再次到该厂办公室与厂方商谈工伤赔偿问题,该厂总经理林某腾(男,33岁)、副总经理邵某吉(男,50岁)、生产经理赖某瑞(男,40岁)等人与刘某黄进行商谈。   


因双方存在分歧未达成协议,约定当天下午15时继续协商。中午12时20分许,刘某黄在该厂门口拦住正要外出的赖某瑞,双方发生争吵,林某腾、邵某吉闻讯赶来与刘某黄理论,期间,刘某黄突然掏出一把弹簧刀,捅向邵某吉、林某腾、赖某瑞3人,造成邵某吉当场死亡,林某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某瑞现正在医院抢救。死伤者均为台湾人。


接到群众报警后,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组织警力赶到现场,指挥案件侦查工作,公安民警迅速封该五金制品厂各出入口及周边地区,展开搜捕工作,在该厂附近将犯罪嫌疑人刘某黄抓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陈冀) http://www.chinanews.com.cn/tw/tw-mswx/news/2009/06-16/17365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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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2-2 15:29:01 | 只看该作者
欧美企业,港资企业执行劳动法的情况都要好于台资企业,员工待遇普遍高于台资企业,就数台商仗着是国台办撑腰的统战对象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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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2-2 15:28:58 | 只看该作者
民主是平等的,同时也是有标准的.我不明白,有的"民主"人士,在批斗中国官员时那么起劲<我赞成这样的批斗>,而对于冷酷的台商竟这么关爱有加?如果一个人在平等的民主的说教下是两种的标准.我怀疑他的正当性和他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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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2-2 15:28:54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与企业待遇没有丝毫关系,无论待遇好坏,劳动法都必须遵守

如果有法不依,那么政府执法部门就该下台滚蛋,工会如果不能保障劳动者权益,那么工会可以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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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2-2 15:28:50 | 只看该作者
你这句非常有民主和平等的博爱宣言,恐怕不会得到正在与你辩论的那为"民主"斗师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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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2-2 15:28:46 | 只看该作者
外资企业的待遇普遍比台资企业好,就数不法台商仗着有国台办撑腰无法无天!三资企业中,以欧美企业员工待遇最高,港资企业次之,台资企业待遇最低,不法台商对大陆工人的剥削压榨到了敲骨吸髓的地步,大陆人的权益都这样被当成礼包去给台湾释放善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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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2-2 15:28:38 | 只看该作者
不只是台商,所有外资企业都有超国民待遇,都享有特权

但所有在华企业都必须遵守法律,如果不受法律约束,那么,公安局长撤职,监察院长撤职,法院院长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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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2-2 15:28:35 | 只看该作者
要向台湾释放善意,大陆员工怎么能跟台湾人比

统战对象,拥有超国民待遇,可以享受特权,不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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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2-2 15:28:3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国台办干涉劳动局的工作,导致台资企业员工无法得到保障

那么,国台办领导撤职,劳动局领导撤职,台商为员工签合同办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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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2-2 15:28:27 | 只看该作者
可惜了一条好汉要为不法台商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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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2-2 15:28:20 | 只看该作者
出来混,迟早都要还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不法台商仗着有国台办撑腰拒不执行劳动法,反而跑到国台办去吵嚷着要废掉劳动法,说劳动法损害了台商投资的热情。这就是给台湾人享受超国民待遇给惯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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