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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联合国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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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3:56: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两岸十六字原则中,

什么是搁置争议,建立互信的基础!?

首先是对两岸各自一中宪法的争议!

什么是建立互信的基础!?

那就是【九二共识】的一个中国原则和各自表述。

为什么我们大陆自下而上很多同胞和同志至今不承认“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存在事实和法理依据;

就在于对这个事实和法律公关知识不够了解,不够普及,不够深刻,

以致于以偏概全,非此即彼盛行,一叶障目,指鹿为马,

盲人摸象,自欺欺人,以假乱真,误国误民。

明明歪嘴和尚把经念歪了,还要说人家实事求是立言务实求真者把经念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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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1.jpg (69.57 KB)
2009-4-27 13:40

联合国2.jpg (8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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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信念和决心.jpg (73.8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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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注册签字原件.jpg (57.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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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宣言.jpg (86.56 KB)
2009-4-27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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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2-2 13:57:54 | 只看该作者
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回答匹夫言和楼上网友


看来您需要补补法律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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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只有一个中国,这一点六十年来,天地之间从来没有改变。

您可以学习学习一下国际法的有关课本和书籍。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正规图书出版社的国际法,

都明明白白告诉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旧中国的国家继承,而是国家的延续,是政府的变更,法人的变更。这就是两岸人民的最大误国误民的政治误区和历史盲点。

【【【【【【【【【【】】】】】】】】】】】】】】】】】】】】】】
民为贵,人民伟大。人民,是创造历史的英雄,实践出真知。能用众智则无异于圣人,能用两岸人民【同心同国,爱我中华,共建家园,和平发展】的众力,则无敌于天下!


凡是与两岸一中宪法不一致的法律和法规均有可能失效,或者不能生效。法律是为人服务的,也是为两岸人民天下卫公【同心同国,共建家园。和平发展,振兴中华】这个社会大目标服务的,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大势所趋,势不可挡!

我是愿意和匹夫言纵论天下的,你能达到什么水平,

南山一定步步紧跟向您学习到什么水平!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南山敬佩你的爱国之心,但是您的形而上学以偏概全需要反省一下,君子之过,日月之食,更之,人皆仰之!
法律有一个原则,就是不能自己给自己授权。

还有一点就是法律保留原则。这是一个非常丰富实用的原则。主要一点就是许多社会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擅自自我规定,国家机关无权规范自己的权力,

法律把这种权力保留起来。

这个权力属于全体人民的主权。从理论上来说,只有两岸全体人民或者能够通过两岸人民最高代表会议才有权规定和处理的原则。
任何单方面决定,对于法律鞭长莫及的未能见效的地方都应该保留起来。

法律保留有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两种保留方式。这里就不就其内容一一展开介绍了。南山今天讲的是行政法律的法律实用原则和适当原则。这是有名正言顺法律依据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公共知识的一部分。如果适用于两岸关系,那么请大家参考,如果各位认为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那么这些原则都不适应武力解决台湾问题。武统一定要有明确的合法的程序,否则我们对外不称霸,对内也不能称霸,才能攻心为上,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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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讲.jpg (223.79 KB)
2009-4-2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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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2-2 13:57:48 | 只看该作者
怎么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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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2-2 13:57:43 | 只看该作者
不好意思,享年3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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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2-2 13:57:39 | 只看该作者
两岸的大势就是合,合为贵,一阴一阳谓之道,
两岸的大势就是合,合为贵,一阴一阳谓之道,

一个两岸关系和解合纵的三十年已经开始了,

君不见,同心同国,和平发展的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势不可挡吗!

相信你**万岁的聪明,和一双高瞻远瞩的慧眼,

一定能够拨乱反正,明察秋毫,分辨是非,

权衡利弊,成全两岸人民谋合的康庄大道!

老同志邓小平当年南巡讲话的精神是不会死的!

江山代有才人出,天生南山必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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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哀悼邓小平.jpg (129.9 KB)
2009-4-27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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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2-2 13:57:35 | 只看该作者
从你嘴里的死老头可以知道您的道德水平,如果共产党都是这种道德水平,中国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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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2-2 13:57:31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正处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转型期,首要树立法律优先
我们正处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转型期,首要树立法律优先原则。

我们说国内法和国际法是有层次的,因为中国参加了联合国,所以就应当承认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决议应当是国内宪法的原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71年2758号文件生效以后称谓国际法上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担了中国法人政府的重要职权和责任。

那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避免两岸重开内战,积极争取在一个中国前提下(九二共识)和平发展,搁置争议,建立互信,求同存异,创造双赢。尽早结束内战状态,签署同心同国,长期稳定,同舟共济,和平发展。相辅相成,振兴中华的联合政府协议,就是两岸人民最大的福祉和法律保障。这个社会目标就是两岸当局现任领导人任内的最高国家主权层次。也是提交两岸人民立法机关和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国内最高层次,其次是大陆国务院和台湾行政院的行政法规层次,再次是省市地县指定的地方法规层次,再再次是地方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层次。

各层次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各个层次之间遵守法律优先原则,法律是第一位的,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都必须和两岸一中宪法保持一致,凡是不一致的地方均属不适合宪法和法律的需要修正和完善的法规和制度。

这就是两岸一中,同心同国,共建家园,和平发展,振兴中华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前期准备条件,也是化独促统,两岸合纵联合的社会必要条件和政府的权力结构原则。

现实中两岸的社会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后遗症非常复杂,不成熟的事情不要紧,急于求成往往适得其反,失败了也不要紧,把握趋势和大方向,这就是两岸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根深固本的充分条件。

从来没有一个制度是十全十美的,都是不断摸索,不断以民为本,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科学试验和科学规律,尊重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务实求真精神,人民,试乘早历史的英雄,实践出真知。能用众智则无异于圣人,能用两岸人民【同心同国,爱我中华,共建家园,和平发展】的众力,则无敌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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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哀悼邓小平.jpg (129.9 KB)
2009-4-27 16:06

邓小平.jpg (113.24 KB)
2009-4-27 16:06

胡主席接见安南.jpg (92.27 KB)
2009-4-2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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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2-2 13:57:27 | 只看该作者
哟,死老头,从医院出来啦,恭喜恭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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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2-2 13:57:23 | 只看该作者
人民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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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2-2 13:57:20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伟大的中国***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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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2-2 13:57:16 | 只看该作者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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