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30|回复: 1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可不可以成为《台海风云》的原则?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
发表于 2010-2-2 10:5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毛**曾经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说过:“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不让人讲话呢?那就难免有一天要****。”
================================
让人讲话。。。只要不违法。。。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19#
发表于 2010-2-2 11:00:04 | 只看该作者
了不起,網友惡罵,接著斑斑把"ID"給封了,還能如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10-2-2 11:00:00 | 只看该作者
論壇裡,誰有法律的詮釋權?

誰又有執法權?


src="http://bbs.huanqiu.com/images/smilies/default/mg_09.gif" border=0 smilieid="211"> src="http://bbs.huanqiu.com/images/smilies/default/mg_09.gif" border=0 smilieid="211"> src="http://bbs.huanqiu.com/images/smilies/default/mg_09.gif" border=0 smilieid="21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7#
发表于 2010-2-2 10:59:56 | 只看该作者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
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
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
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
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
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
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
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
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
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组织或者接受间*组织及其代理人的
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
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
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
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
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发表于 2010-2-2 10:59:52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呵!


何著,您在等啊?!


您慢慢等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10-2-2 10:59:48 | 只看该作者
说一句话就能独立。。。那台湾早就独立几千万遍了。。。不要对统一太没有自信心。。。何况犯罪。。。要有犯罪行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10-2-2 10:59:44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10-2-2 10:59:40 |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不宣传台独的言论就可以发表。另外,思湘是不是替别人争取权利呢?你本人至今还没有宣传过台独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0-2-2 10:59:37 | 只看该作者
自由是有限度的,言语自由,谁又有真正自由了?尺度是法律,中国的法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10-2-2 10:59:33 |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这个还真够“理性”的呀``
文章结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0-2-2 10:59:28 | 只看该作者
為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是不是台灣人,就離開吧!? src="http://bbs.huanqiu.com/images/smilies/default/mg_08.gif" border=0 smilieid="21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8-4 13:03 , Processed in 0.093750 second(s), 2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