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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主权确实属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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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16:40: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台湾的主权确实属于中国
本人虽认为开罗宣言和波茨谈公告不是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直认为台湾的主权属于中国。本人更多的是从历史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去考证的。与教科书有些不同。
一:台湾最早纳入中央政府版图的时间是1683年,而不是元朝时期。元朝和明朝在澎湖设立巡检司,管辖范围仅限于澎湖,决不包括台湾,当时澎湖隶属于福建同安县。在荷兰占领台湾之前,台湾还处于原始社会,不可能有行政管理机构。1662年郑成功收服台湾时,明朝已亡,而郑成功坚持反清复明,所以台湾当时也没有纳入中央政府版图,至到1683年康熙收服台湾,台湾才纳入中央政府版图。《雍正实录》证实了这一点,“台湾自古非中国领土,皇考始纳入版图”。
二:台湾于1952年完成归还中国的法律手续。台湾于1895年割让给日本,在1952年以前,台湾的主权在日本手中。1943年《开罗宣言》明言台湾要归还+++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声明《开罗宣言》的条件要实施,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书》日本承诺将台湾归还+++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本不是国际协定,只是二战时盟国的政策性声明,并无法律效力。但《日本无条件投降书》日本承诺将台湾归还中国,这是国际协定,有法律效力。但日本只是承诺履行《波茨坦公告》的条件,虽有法律约束力但并没有明确归还台湾的时间。直到1952年《+++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签定,中国才完成收回台湾的法律手续。
三:+++国政府于1971年10月25日以前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1971年以前台北政府的邦交国远多于北京政府,并且拥有在国际组织中的中国代表权。如果+++国政府当时不是中国的合法政府,那《+++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还有效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71年10月25日完成中国合法代表权的法律手续。197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得中国在国际上的代表权,随后邦交国也超过了台北政府,获得国际普遍承认。
五:台湾之主权已于1952年归还中国,不论北京政府还是台北政府,台湾之主权确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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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2-1 16:41:58 | 只看该作者
既然你认为开罗宣言和波茨谈公告不是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那日本凭什么要把台湾还给中国,不还给别国?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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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2-1 16:41:54 | 只看该作者
对啊,在联合国上,由国际承认中国人民共和国完全合法的接收了+++国的全部权利。就算1971年以前国际上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权还杵在不太合法的地位,这一天也合法了,而且不是取代而合法的,是恢复而合法的。也就是说,这一天,国际上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49年开始就合法的继承了+++国的全部权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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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2-1 16:41:50 | 只看该作者
那是在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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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2-1 16:41:41 | 只看该作者
有啥关系,就算是1952年才回归的也是回归+++国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是在1971年全部合法的接收原+++国所有的权利。当然包括+++国的台湾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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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2-1 16:41:37 | 只看该作者
是日本签字,决定把台湾交还给中国的国际协定,而且立即生效,随即办理

没有后面那个条约,台湾一样已经归还中国,日本没有权力再生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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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2-1 16:41:33 | 只看该作者
确立的台湾的主权,却丧失了蒙古的主权
文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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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2-1 16:41:28 | 只看该作者
有理说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只是盟国的政策性声明,决不是条约。《日本无条件投降书》是国际协定,可以算作条约。但交还台湾的法律手续直到1952年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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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2-1 16:41:24 | 只看该作者
楼上是彻头彻尾的极左愤青,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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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2-1 16:41:2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一个彻头彻底的台独分子,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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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2-1 16:41:16 | 只看该作者
一个历史事实是:《开罗宣言》提出了盟国的主张,日本在无条件投降的时候予以接受。这是一个既定的合约关系,一个被认定的双边合约,你说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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