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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7 11:51:25
中评社台北2月27日电/陈水扁昨日在法庭落泪,还押北所,陈水扁日前针对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驳回其声请撤销羁押之裁定,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合议庭认为陈水扁遭到声请羁押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今(27)日上午公告裁定主文:“原裁定撤销,发回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今日新闻报道,合议庭认为,原审裁定仅以检方起诉书认定陈水扁在相关案件中犯罪嫌疑重大,“对于究系依据卷内何项证据资料认定抗告人前开犯罪嫌疑重大,并未为任何较具体之说明,自有裁判不备理由之嫌”。
合议庭指出,台北地方法院原审裁定所载内容“‘国务机要费’之机密费部分,甚至非机密费部分之性质及核销程序,究否均与特别费相同,而得全然比照,即属待查”,则有关“国务机要费”之性质及核销程序是否能全然比照特别费,既尚待查证而不明确,原审据此认定抗告人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所为推论过程有违论理法则。
合议庭也认为,检方以陈水扁“曾任‘总统’八年”、“将资金转汇至海外”、“尚有未扣得之巨额资产”等单纯之事实,即推论抗告人确有逃亡之虞,其理由尚有不足,要求检方应该再提明确事实,以昭折服。
合议庭也指出,检察官所称“国内外涉犯重罪之权贵人士,弃重保径予潜逃,甚至流亡境外之例,比比皆是”等语,系与抗告人无涉之事实,自不能比附爰用,因此合议庭认为,原审裁定既有上述诸多可议之处,乃遽为驳回抗告人撤销羁押之声请,即有未洽,难昭折服,是抗告人提起抗告为有理由,故撤销原裁定,并发回原审另为适当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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