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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6
中评社台北2月26日电/联合报今天社论指出,前中钢董事长林文渊一口气买了五栋豪宅,其中两户说是为吴淑珍“代购”,每月分期付款共计近二百万元;林文渊的阔绰手笔与其薪资收入显不相称,但检方也无从追究,因为“财产来源不明罪”至今尚未完成立法。
从一九九三年“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公布起,十多年来制定或修正了不少“阳光法案”,包括“行政程序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政治献金法”、“贪污治罪条例”及“游说法”等,以往不见天日的政治黑箱,开始洒进一线阳光。
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扁案相关案情不断披露,民众才猛然发现法制罅隙处处,对贪官污吏根本无可奈何。政治人物虽有接受献金的规范,也有申报财产的义务,但对于异常剧增的资金,却不必交代来源;模棱两可的空间,遂成为藏垢纳污的“法律租界”。
林文渊一口气买下五户豪宅,每月支付近二百万工程款,他只简单交代资金是“自行筹措”,就可轻松带过?吴淑珍累积了可观的财富汇向海外,她皆推说是“政治献金”,司法也拿她没辙?
社论认为,林文渊与吴淑珍,都在利用制度的漏洞,撑起保护伞遁入阴暗;检调若不能锲而不舍地投入,很可能因“查无实据”知难而退。缺乏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补充与辅助,阳光法案只是“半套”而已。
反对财产来源不明罪者认为,此罪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但二○○三年联合国“反贪腐公约”,早已楬橥“财产非法增加”一节,若公职人员财产显着增加、但不能以合法收入合理解释者,建议各国立法视为犯罪。可见,对公职人员的财产规范,必须揭开这个黑洞。
事实上,证明被告财产“异常增加”的举证责任,仍在检方;被告若能解释其财产来源,即可阻却违法。因此,在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架构下,无罪推定原则其实仍然适用;公务员在被发现财产有不明增加前,仍受无罪推定的保障。一旦被举证财产有不明增加后,即属犯罪的构成要件,当然有说明义务。以林文渊为例,既已发现其有洗钱嫌疑,当然须对其“自行筹措”的资金来源有所交代。
各国各地,对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范宽严不一。香港等地的制度规定,只要“收入与生活显不相当”即可问罪。相对而言,“行政院”去年提出“贪污治罪条例”修正草案,增订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公务员或家人涉嫌犯罪三年内,若增加财产总额超过最近一年综合所得总额,检察官得命就来源可疑之财产说明。此一规范设有两项前提:一、已涉犯罪,二、财产明显增加;可谓是相当温和与平衡的法制。倘若此制亦不能完成立法,如何向国人交代?
“行政院”原本将此一修正案列为优先法案,“立法院”朝野党团也信誓旦旦,一定通过。扁案让民气可用,情势一片大好。但是,国民党封杀了民进党团的版本,自家版本却从未排入委员会审查;“立院”党团与党中央既皆虚应故事,“总统府”与“行政院”又不能择善固执,“法务部长”王清峰谈起此事不无尴尬:“原因讲出来会让大家难堪”。
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三读,国民党无疑应负最大责任;倘若国民党真有推动决心,修正草案断无不过之理。扁案已完全暴露阳光法案的制度瑕疵,“完全执政、完全责任”的国民党却视若无睹,立法工程搁浅,马英九却连句“遗憾”都不敢评论。
国民党的跳票前科累累。马主席在二○○五年县市长选前,提出“十全大补帖”优先法案,其中阳光法案的“政党法”,至今仍杳然无踪;吴主席在二○○八年“立委”选举,又推出“七大改革法案”与“清廉问政公约”,也是雷声大雨点小。
民间对贪腐痛恨如斯,执政者岂能在立法工程上无所回应?财产来源不明罪本即马英九的竞选政见,若听任这项政治承诺跳票,还谈什么阳光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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