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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申请保障住房家庭总资产不得超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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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11:52: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孙锦 通讯员 吴涛)继2007年首次面向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售保障性住房后,市住房和建设局昨日对外正式发布深圳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的租售方案。自明年1月25日起,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购买或租住申请。
  本次分配方案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条件大体相同。
  记者注意到,本次公布的申请条件里较2007年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家庭及个人总资产和年收入上限标准由2007年的28万元和23252元上升到32万元和26529元。
  根据2007年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经验,由于不同行政区的住房需求量和供应量无法达到平衡,同时基于就近解决住房,缓解交通压力的原则,终审合格的家庭往往会面临缺乏合适房源的问题。方案提出在本次保障性住房租售工作完成后,对于本次未申请到保障性住房的终审合格家庭,将采取轮候制度,在轮候有效期内无需重新申请,分批逐步解决其住房困难。
  本次方案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将依据2008年1月出台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人士,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按规定收回处理或将租金提高到市场价格水平。而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此次公告,申请家庭将以计分排队方式,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受理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时间分别为:2010年1月25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申请受理地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领取的具体时间和方式详见今日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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