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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部门称电动摩托车标准尚缺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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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10:53: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标准委前天在官方网站先发布一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专家解答后,全文公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4项国家标准,并表示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按期实施。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北京市交管局相关人士称,这项行业标准尚缺法律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电动摩托车的概念。
  标准在争议中发布
  根据国家标准委发布的电动摩托车的定义,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都将纳入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被划入机动车范畴。在此标准发布前几天,媒体提前透露了相关信息,立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极大争议。
  标准委发布的专家解答称“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而摩托车历史上即按机动车管理,并援引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内容,重申“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
  对于社会较为关心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要归属到电动摩托车范围,是否需要考驾照和上牌照的问题,在这份“专家作答”中没有提及。文中只是称“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并表示“目前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符合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车主不存在需要考驾照、上机动车牌照等问题。”而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没有明确说明。

  12月9日,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陆金龙向记者表示,已于12月7日向国家标准委递交申请,要求暂缓实施《电摩条件》。而前天公布的标准意味着陆金龙建议申请未获通过。陆金龙称,电动自行车行业正在制定他们的行业标准,而且准备在标准中将电动自行车的时速从原来的20公里提高到30公里,但是电动摩托车的标准将他们的这个“空间”占据了,使他们没有了修改空间,“这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行业标准缺法律支持
  针对即将实施的标准内容,昨天,记者从市交管局了解到,“道交法”中没有电动摩托车的概念,本市交管部门也从未给电动摩托车或者电动轻便摩托车上过牌照,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是行业标准,从实际来说,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标准是否能执行,还缺乏法律支持。
  “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交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本市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目录管理”方式,市交管局与市工商局的计算机系统联网,只有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且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部门才准予登记,核发牌证,但三轮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等不在上牌之列。 (记者钱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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