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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超市电子眼应能看清顾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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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0 17:05: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商场超市安防新规征求意见晨报讯(记者 王海亮)在大型商场、超市里,现存的有“近视眼”嫌疑的“电子眼”都将下岗。本市新起草的地方标准拟规定,在大中型商场和超市,开架食品区的“电子眼”应能辨识顾客触动食品的动作以及顾客体貌。
  地方标准《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昨起在市质监局网站征求意见。
  《规范》指出,大中型商场和超市应设置视频监控的地点要包括:垂直升降电梯内、收银台等贵重物品交易位置、仓储库房、滚动电梯运动区域等,这些地方的电子眼要能清晰辨识人脸面部特征或体貌特征。其中,收银台的电子眼还要能清晰辨识现金和物品交易状况,收银台应能清晰监听交易双方对话。在开架食品销售区域,摄像机设置应能辨识顾客触动食品的行为特征及体貌特征。
  视频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应与入侵报警和照明联动。视频图像及报警信息应能与公安机关或报警联网服务单位进行联网传送。
  ■其他条款
  大中型商场、超市应根据从业人员的不同,配置不同数量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比如,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配置不少于6名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应进行岗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对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各类恐吓以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伤亡、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商场、超市应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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