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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烈士陵园领导班子集体贪污5人全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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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0 16:51: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每日甘肃-西部商报报道,兰州市烈士陵园原主任、原党支部书记等5人,采取开假石料发票、制造假民工工资等手段,套取单位“小金库”约20万元。昨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兰州市烈士陵园贪污窝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烈士陵园主任、党支部书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领导班子涉嫌侵吞30万
  51岁的潘雪民曾任兰州市烈士陵园主任、53岁的辛玉武曾任兰州市烈士陵园党支部书记。在2006年年初至2008年6月期间,经出纳魏烈珍提议并经潘雪民、辛玉武等人商议决定,由贾小燕、魏烈珍先后采用制造假民工工资表、开具虚假土方、沙石发票等手段,从烈士陵园“小金库”账上套取14万余元,并将该款以每月发放补助的形式分别由主任潘雪民等人侵吞。公诉机关指控,潘雪民侵吞公款的数额为7.5万元、辛玉武侵吞公款的数额为7.3万、贾小燕侵吞公款的数额为6.3万、魏烈珍侵吞公款的数额为3.5万、杨建平侵吞公款的数额为5.5万。
  同时,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到2007年10月底,办公室主任杨建平、会计贾小燕经党支部书记辛玉武和主任潘雪民同意后,从兰州市七里河区某石材经营部经理连某处,以开具虚假石料发票的方式,从烈士陵园“小金库”账上套取公款约20万元,予以侵吞私分。

   10万超产奖不构成犯罪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雪民、辛玉武、贾小燕、魏烈珍、杨建平五人的贪污案中,潘雪民等人让七里河某石材经营部经理连某虚开石料款发票,从“小金库”中套出约60万元,发放2006年度、2007年度的职工超产奖,潘雪民等人从中侵吞1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兰州市民政局和烈士陵园的相关文件,发放超产奖系兰州烈士陵园领导办公会议上研究决定的,且内部也履行了组织研究程序,故潘雪民等人的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不以犯罪论处。
   贪污20万5人一审均获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雪民等五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开假石料发票,制造假民工工资等手段,将本单位资金套取后个人侵吞,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因此,法院认定潘雪民等5人的贪污总额约为20万元;其中,潘雪民贪污的数额为4.5万、辛玉武贪污数额为4.5万,贾小燕贪污数额为3.5万元、魏烈珍贪污数额为3.5万、杨建平贪污数额为4万。
  对此,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雪民、辛玉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分别判处被告人贾小燕、魏烈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杨建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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