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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林业局原局长敛财近200万获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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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09:22: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郑州12月1日电 (李丽静 张胜利) 一年半时间敛财近200万的新郑市林业局原局长马国林贪污受贿案,日前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马国林有期徒刑19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现年45岁的马国林,2007年3月任新郑市林业局局长后,利用职务便利,借植树造林之机,通过开有林场及造林公司的朋友荆某、刘某,签订虚假供苗及造林工程合同,开具发票,大肆侵吞国家造林资金。
  2007年5、6月份,马国林安排副局长王某(另案处理)在拨付种苗户补助款时,按应拨款额1/2或者1/3的比例要回现金,共计35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
  2007年上半年,马国林两次通过新郑市某果树研究所负责人荆某转款套现27.5万元和8.96万元,并让荆某虚开成杨树苗和枣树苗发票,签订虚假供苗合同。后荆某将钱交给时任新郑市林业局财务科科长的王某。期间,根据马国林签批零星支出了一部分。后王某按马国林安排,将余款36万元存到卡上交给马国林。2008年1月份,马国林又通过荆某转款套现36万元,其中32万元存到了马国林掌握的冯某的农行卡上,4万元冲抵荆某供应新郑市林业局的水果款。
  2008年1月和6月,马国林分别还通过新郑市某育林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另案处理)转款套现42万元和37万元,分别虚开树种苗发票和造林工程发票,存入马国林银行卡上。

  2008年6月份,新郑市林业局下属的新郑市林木良种繁育场场长许某,为感谢被告人马国林在林场业务及缴纳承包金方面的帮助,送给马国林10万元现金,马国林予以收受。
  2008年10月17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告人马国林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贪污罪判处马国林有期徒刑14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宣判后,马国林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7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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