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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侦查机关不得限制律师会见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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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16:03: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郑钰飞 曹晓乐)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侦查机关应当设置律师接待室并配置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协调律师会见相关事宜。一般案件,侦查机关不派员在场;特定案件,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审查起诉阶段,严禁以提审为由变相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限制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但律师会见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侦查阶段,涉黑、涉恐、涉毒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安排律师在5日内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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