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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黑名单案宣判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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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15:26: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因被厦门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数次乘坐厦航航班被拒的原厦航航空安全员范后军,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厦航及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告上法庭。昨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范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范后军自1993年12月起在厦航福州分公司工作。2003年7月,范后军参加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未能通过,厦航停止了范后军的空勤工作,双方产生争议。2005年3月,厦航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的函。此后,范后军与厦航经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范后军承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
  “然而我女儿出生后,我于今年8月6日、27日、29日和9月3日、11日打算乘坐厦航飞机时,不是购票被拒,就是买了票后被告知无法登机,要求去退票。”范后军说。
  2008年9月11日,范后军持机票前往首都国际机场换取登机牌时被计算机系统拒绝。经与厦航人员联系,厦航用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允许范后军登机,被他拒绝。
  法院认为,厦航用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允许范后军登机,但范后军拒绝登机,故厦航不构成拒载,也不构成侵权。此案主审法官还认为,范后军短时间内多次频繁选择厦航班机,并在通过人工换取登机牌后又拒绝登机的行为来看,有别于其他一般消费者。厦航在不能排除范后军在航班上是否可能与其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出于安全原因拒绝范后军登机,该判断具有一定合理性。
  关于厦航拒载的行为是否具备违法性,法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但前提是旅客的运输要求应当具有通常的合理性。在对安全性要求较高且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有法定的保障航空安全义务的情况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如果认为旅客的运输要求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其应有权作出判断并基于合理的判断拒绝承运。此种拒绝既是对其他旅客合法利益的维护,亦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且符合相关国际惯例。

  同时,法院认为尽管范后军主张厦航侵权不能成立,但厦航在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且该公司运输条件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范后军的拒载决定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也缺乏可供操作的规范及公开透明的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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