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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检察院应介入被拘者非正常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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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2:0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11月9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今日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的,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拘留人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死者家属。
  另外,被拘留人因病死亡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被拘留人家属对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死亡鉴定有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定。
  中国公安部在总结《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拘留所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初步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9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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