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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经商需要满足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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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8:34: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宅经商需要满足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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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7 07:54  来源:北京青年报
  相关新闻:删除民宅禁商 不代表无条件解禁



  “民宅禁商”登记政策今起调整市工商局昨天表示———


  本报讯 针对老百姓关注的“民宅禁商”等热点问题,昨天市工商局出台新政策,申请人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登记机关才办理登记注册。新规定从今天起开始实施。


  近年来,北京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日趋增多,民宅经商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显现。住宅楼作为住所办理登记注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是住所使用证明。二是由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三是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此外,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市工商局昨天表示,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和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二是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三是农村地区的建筑物。四是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五是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


  工商部门表示,申请人使用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及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


  北京市工商局重申,申请人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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