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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3 11: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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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配售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管理办法中规定,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配售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二人的,配售面积按二人计算。
监督管理
■通过审核家庭须每年申报收入变动
管理办法中规定,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种情况管理部门可取消保障资格
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三种情况可取消经适房资格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2 1
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 2 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
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
■七种情况可取消廉租房资格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
连续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未交纳房租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
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
廉租房申请审核及配租办法出台
廉租房将通过
定期摇号确定
昨天,《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同时出台。该管理办法在住房分配中将家庭代际、性别等因素纳入考虑范围,规定两人的同性单亲家庭配租一居,而两人的异性单亲家庭,子女年满10周岁的,可配租两居室或两间平房。
《办法》规定,已确定为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备案,实际租金超过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是区(县)住保办根据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通过定期摇号方式确定。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进行重新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成员承租或拥有住房,且原住房内成员全部享受配租后,原则上应将原住房退出给区(县)住保办。具体地说,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退给区(县)住保办,按全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不退出的,按差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家庭原住房为私房,原住房退给区(县)住保办的,除按全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外,区(县)住保办可适当给予补偿,不退出的,按差额面积标准配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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