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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司机酒后肇事掉头再撞伤者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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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15:19: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合肥9月17日电 (记者程士华) 记者17日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界首市一男青年酒后驾车肇事撞伤路人李某后,在被群众追撵拦截时,竟然掉转车头返回事故现场,再次撞向受伤的李某。法院近日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晶无期徒刑。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晶系界首市人,2008年10月21日凌晨,王晶和朋友聚餐喝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界首市富强路口时,把路边行走的一名女青年李某撞伤。被告人没有及时下车报警施救,而是驾车逃跑,过路群众见状拦乘出租车追撵并报警。
  王晶发现事情败露,又掉转车头返回肇事现场,再次撞向坐在路边的伤者李某,致使受害人被卡在车底拖拉约390米,受害人上身和左手一直在地上刮擦。当事故车辆行至一歌厅附近时,王晶停下倒车,受害人从车底掉下,王晶又驾车撞向受害人并把受害人推挤至路边,随后倒车逃逸,被公安人员拦截抓获。经鉴定,受害人左上肢截肢构成五级伤残,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期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酒后肇事事实,但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晶酒后驾车将被害人撞伤后逃逸,随后又驾车返回现场,突然逆道行驶撞向受害人,将受害人挂在车下,且不顾群众追撵拦截,将受害人卡在车底长距离拖行,致使受害人重伤。被告人明知驾车撞向已受伤的受害人会造成伤亡后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上显然已具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杀人未遂,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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