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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鉴定暴露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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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20:2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本报报道,6月中旬以来,学术批评网等网站相继有帖子“指责”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卜宪群撰写的《秦汉官僚制度》一书有抄袭问题。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组织专家对此进行了鉴定,否定了“抄袭”。据悉,鉴定前没有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鉴定后没有公示调查结果,这导致了该所部分研究人员对鉴定过程的质疑。

显然,问题的焦点集中在社科院历史研究所“遮遮掩掩”的做法上:事前不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鉴定后也不公示调查结果,这当然会引起人们的怀疑。但是,即便该所做到了上述两点,是不是就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呢?也就是说,作为卜宪群的所属单位,社科院历史研究所自身组织的专家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鉴定吗?该所是否应该避嫌?  

在法律上,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将避嫌上升为回避制度,从而达到“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基本的程序正义要求。学术鉴定虽非司法审判,但在专家论证的过程中,作为仲裁者的专家,其中立性也是十分重要的,需要回避制度来加以保证。回避不但是抑制权力滥用、徇私舞弊的有效制度保证,也是确保仲裁具备“外观上的公正”的基础。因为只有一个正当的仲裁程序,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得出公正结果的可能性,而不正当的程序恰恰会带来截然相反的结果。

然而在处理“抄袭”问题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正是社科院历史研究所。即使鉴定专家人人都做到了公正、公平,也很难完全消除人们对其中立性、公正性的合理怀疑。由此看来,该所不适合参与鉴定程序,而应该避嫌,把这一“抄袭”问题的鉴定工作交给中立的学术仲裁机构。


遗憾的是,按照我国目前的行政程序,由社科院历史研究所自己内部鉴定却又是“顺理成章”的,而且不少人对这样的内部鉴定早已习以为常了。内部鉴定其实暴露了一种制度缺陷,即科学、合理的仲裁机制的缺失。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起这样的仲裁机制,如成立全国学术仲裁委员会或学术仲裁法庭,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学术争议进行仲裁。如此一来,既可实现实体公正,又不舍弃正当的程序观念。毕竟,实体不公,也许带来的只是个案中公正的缺失;但如果程序不公,则具有制造怀疑和不满情绪的功能,到时候,即使实体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仍会被认为是不公正的。

(《京华时报》(2004年8月17日第A03版)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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