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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为学术腐败辩护?——评《媒介舆论与学术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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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20:04: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武汉大学教授梅林先生在最新出版的《学术界》(2002年第2期)刊文《媒介舆论与学术个体——王铭铭事件前后》[1],笔者拜读之后,感到非常遗憾:怪不得近年来学术腐败越演越烈,连大学教授都要如此拙劣地颠倒事实、制造歪理,千方百计地为抄袭者开脱,我们还能指望什么!


(一)是事实,还是谣言?

梅教授文章起首,即按照他自己的想象,为我们描绘了一幅耶稣受难图景,将学界有识之士对王铭铭抄袭及各种辩护谬论的批判,说成是当今中国学界第一大冤案。什么“必欲置于死地而后快”,什么“失控的舆论之潮自天边涌来,早已卷走了任何理性的声音和可能仅存的些许道德良知”,什么“对个体残暴侵害的一幕”,什么“**大批判的非人性效果”……在媒介舆论“这架无形的‘绞肉机’面前”,无罪羔羊王铭铭教授只能“悲哀的沉默”。

很显然,在梅教授的眼里,就像“**大批判”把学术专家打成反革命一样,对王铭铭抄袭的批评也是一场“**大批判”,甚至比“**大批判”还要“**大批判”。“**”至少在表面上还讲“给出路”政策,王铭铭先生却被钉上了十字架!

然而,这是事实吗?作为一名大学教授,讲话应当有起码的事实依据。梅教授既然指责“从事学术打假工作的正义者们”是在进行“**大批判”,既然批评媒介“沦为愚昧的工具”,“履行专制的意旨”,“无形中成为残酷的‘绞肉机’”,就应举出相应的事实来加以证明;怎么能用“**”时使用的那种只扣帽子,没有事实或歪曲事实的作法,来诬蔑批评者呢?在对抄袭事件的批评中,有哪一位学人要对王铭铭“必欲置于死地而后快”?又有哪一家报刊对王铭铭进行了“残暴侵害”?为什么不具体指出来呢?

就笔者观察,各大报刊与比较正规的网站包括学术批评网这样的学人网站,虽然大都刊发了批评文章,其中严厉批判是有的,但并没有什么人身攻击,也没有歪曲事实;而且有些报刊网站还发表了为王铭铭抄袭作辩护的文章。[2]或许梅教授指的是网上的匿名贴子,上面的确有一些针对王教授的过激言论——也有许多对王的肉麻吹捧和对学术批评者肆无忌惮的诬蔑与攻击。[3]但梅教授能把网上那些极不负责任的言论,胡乱栽在敢于负责任的学术打假者与正规媒体头上吗?这岂是一位大学教授应有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二)是学术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为了证明王铭铭的无辜和媒介舆论的滥用,梅教授极力把“抄袭”说成是“学术方法问题”,并胡说王铭铭受“残害”都是揭露者和媒体的过错:“对王铭铭事件的讨论乃至批评……应该在学术界内[4]进行,这样更能保证学术争鸣的有效性,避免其消极影响。……数年前就王铭铭先生的学术方法问题,……葛剑雄、曹树基二先生就曾进行过慎密的学理之论析,这对学术文化的自身建设无疑具有极大的价值借鉴意义;……但是,这种平心静气,寓于学理的圈内商榷似乎被一种偶然事态的进展所改变。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乃是首都师大中文系一位博士生在上海社会科学院的《社会科学报》上发表了一篇揭发式文章。……给对学术文化缺乏关怀爱护,而惯于热炒热卖的南方某报提供了发现‘热点新闻’之可能。……信息报上的新闻点却大概难逃敏锐记者的眼光。经这位记者的媒介化运作,这个本应限于文化圈内的学术事件迅速扩散于许多报刊,的确产生了意料之外的负面影响……”。

不甚了解情况的人,看了梅教授这段文字,还真得让他给蒙住。无可否认,如果真是“学术方法问题”,当然应在有关学者之间进行讨论;外行加入,不仅无益,反而有害。但是,“抄袭”是学术吗?把别人的成果悄悄地化为己有,能算是“学术方法问题”?如果这就是学术,那么贪污受贿就是“行政管理”,足球“黑哨”就是“体育运动”,内部讨论争鸣,各抒己见、各行其是就是了,还要反贪局、法院干什么?舆论监督当然就更无必要。

“数年前就王铭铭先生的学术方法问题”,一些学者的确“进行过慎密的学理之论析”,但那时还没有或没有发现抄袭问题,虽然涉及王教授的学风,毕竟与抄袭性质不同,作为舆论监督重要阵地的新闻媒体自然不会介入,顶多是向大众介绍一下情况。这回,也就是首都师大博士生“揭发”的这一回,问题就不一样了,性质发生了变化,已不再是“学术方法问题”,而是学术道德甚至法律问题。[5]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能无动于衷吗?中国最高学府的教授、博导——按照梅教授的说法,是“辉煌学界”、“颇有创造潜力”的“前沿人物”——竟然做了文抄公,新闻媒体能不介入?社会舆论能不抨击?介入、抨击才是正常,不介入、不抨击甚至漠然视之,反而不正常,那样才会对学界乃至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呢!而且,如果是社会舆论对学术腐败的声讨,“热炒热卖”和“媒介化运作”也没有什么不可以。只要合理合法,人家爱怎么“炒”就怎么“炒”,关键是说得对不对,批评的得是否失实。从作者简介看,梅先生是“武汉大学人文学部教授,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不可能连这点道理都不明白吧![6]

至于后来为什么会“演化为一个难为人所左右的媒介事件”,也完全是辩护者们鼓吹抄袭有理激起公愤所致。正是因为有相当一批学人,非但不对本应痛责的抄袭行为进行批评,反而在报上网上发文大肆诬蔑批评者是“别有用心”的“恶意攻击”,是“空穴来风”,是“上纲上线的夸大和炒作”,是搞“**”等等,由此才引发了全社会对王铭铭事件的大辩论。在辩论中,诸多学人所坚决反对的,并不仅仅是抄袭本身,他们批判的更是把抄袭说成是“学术”,是为学术腐败所进行的那些无耻辩护。[7]尽管闭口不提,我想梅教授对这一事实也不会不知道吧。但是梅教授却非要指鹿为马:王铭铭倒了大霉,都是揭露者和媒介舆论惹得祸!如果不是那位博士生“揭发”,如果没有“对学术文化缺乏关怀爱护,而惯于热炒热卖的南方某报……记者的媒介化运作”,王铭铭就不可能被媒介舆论这架无形的“绞肉机”绞杀,云云。这样的论证,是不是有点太离谱?


(三)是抄袭,还是请人“作学术发言”?

众所周知,王铭铭事件起因于抄袭他人的学术著作。但在梅教授文中,不仅“抄袭”二字一次都没有出现过(“剽窃”二字也没有出现过),更有甚者,他居然把王的抄袭说成是请别人“替自己作学术发言”,真使人大开眼界:“王铭铭先生应该属于当代中国人文社科界颇有创造潜力的那一类,这一点并不因为这个事件的性质而改变。让人困思不解的是就连如此前沿的人物,也容易在急功近利中放弃自己的学术言说能力而让一个或许并不比自己高明多少的哈维兰先生替自己作学术发言。”

原来天下还有这样的逻辑!不是抄袭者王先生抄哈先生,而是“颇有创造潜力”的“前沿人物”王先生让“或许并不比自己高明多少的哈维兰先生替自己作学术发言”。——如此谬说竟出自一位重点大学的教授之口!

作为人类学者的王先生与哈先生,谁“高明”谁不“高明”,当然要由同行专家来鉴别,外行不便也无权置喙。但谁抄了谁是明摆着的,正如梅教授所提示的,这一点并不因为水平是否“高明”而改变性质。其实,在谁抄谁这个问题上,哈先生远比王先生“高明”得多;后来哈先生还原谅了王先生,就更显得他“高明”。而王先生的“高明”又如何呢?既然“属于当代中国人文社科界颇有创造潜力的那一类”,为什么要“放弃自己的学术言说能力”?而且还是抄袭“或许并不比自己高明多少的哈维兰先生”?难道“颇有创造潜力”和水平“高明”,就可以随便抄袭?就可以将抄袭算作请人“替自己作学术发言”?

还有,抄袭哈维兰这件并不“高明”甚至非常愚蠢的事,难道是在谁的逼迫下干的?到人家炕头上捡被子,把别人的进项记在自己的账上,如此不符合大学教授身份的“高明”,岂一个“急功近利”就能大而化了?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的法律语言,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四条)真正的学术研究,也有可能失误,但“非明知”与“明知”显然有着本质的区别。王铭铭先生的抄袭到底属于哪一种呢?我想梅教授也不应该不知道吧。


(四)是无辜,还是咎由自取?

梅教授还煞有介事地“回想起西方当代思想家关于媒介理论所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媒介到底是民主声音的传声筒,还是专制权威的工具”?他的结论是:“媒介具有两重性”,“它使用不当甚或沦为愚昧的工具时则无形中成为残酷的‘绞肉机’。当媒介的民主功能发挥到极致时,它也许正好在履行专制的意旨”。

岂止媒介,世界上其他诸多事物,不也都具有“两重性”甚至两重以上的性质吗?但就王铭铭事件来说,媒介的“负面影响”是什么呢?纵观全文,凡是涉及到学界全体,梅教授都是在务虚,没有任何事实来说明学界受到什么样损害。凡涉及到王铭铭本人,梅教授则大大地抱屈:“在这种时刻,恐怕很少有人去想象曾经辉煌学界,而且也确有实力的当事人王铭铭内心的承受限度。……这种对个体残暴侵害的一幕,与**大批判的非人性效果何其相似类尔。……当事人王铭铭教授在这架无形的‘绞肉机’面前只是一种悲哀的沉默。分明有种被绞动心灵而扭曲的痛苦。”

前面已经说过,所谓对王铭铭的“残暴侵害”,并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都是梅教授“想象”出来的。负责任的学术打假者和正规媒体对抄袭的批评,都是恰如其分的。恰如其分的批评,怎么能是“残暴侵害”呢?如果确是“残暴侵害”,当事人为什么不依法提起诉讼呢?只有为抄袭进行无耻辩护而又找不到根据的人,才会造谣栽脏将正规媒介与网上匿名贴子混为一谈,把后者的账算在前者头上,笼而统之地说媒介舆论要“残暴侵害”个体,以蒙蔽不明真相的人。梅教授作为重点大学教授难道也要做这样的人?

“曾经辉煌学界,而且也确有实力”,即使犯了错误,也不应受到至少是媒介的批评,否则就是“对个体残暴侵害”,就会产生“**大批判的非人性效果”。毋庸置疑,梅教授这一逻辑是非常荒谬的。比如,成克杰、胡长清等贪官,不也“曾经辉煌政界”,而且“也确有实力”?他们的“内心的承受限度”、“被绞动心灵而扭曲的痛苦”,又要谁来体谅呢?笔者以为,就像贪官被绳之以法、曝光于众一样,王铭铭受到批判、曝光、处罚,完全是咎由自取。是他自己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带来某种后果还要去做,不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吗?如果真有“痛苦”,既然不能防患于未然,事到如今,也只好承受了,正所谓“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逭”,“业”是自己造的,又能怨谁呢?


其实,王铭铭先生除了什么中心主任等虚职被免以外,教授博导都照当不误,不过暂时停止招收博士生罢了。[8]这也能叫“残暴侵害”?同类的事件如果发生在其他国家比如美国,当事人早就卷铺盖回家或转业了。只有在我国,而且也只有在我们当今的学界,非但抄袭者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惩处,还有不少梅教授这样的人,颠倒是非地为违法乱纪者叫屈,真不可思议![9]难道王铭铭抄袭有功?不仅不能揭露批评,还要加官晋爵,才能免受“被绞动心灵而扭曲的痛苦”?


(五)是利少弊多,还是利多弊少?

梅教授断言,由于“记者的媒介化运作”,王铭铭事件曝光媒体,“无论给当事人王铭铭教授,还是亟待整肃和建构的学术文化无疑都带来了利少弊多的影响”?

毋庸讳言,王铭铭事件的确给学界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是那些为腐败辩护的谣言和歪理,给相当一批学人尤其是青年学人造成思想混乱。如果梅教授“利少弊多”的“弊”,是从这一意义上来讲的,也可以说得通,虽然这“利”与“弊”的比例孰多孰少,大有可商榷之处。可惜的是,他并不是这个意思。不仅如此,他也没有提到“利少弊多”的“利”是什么。梅文中的“利少弊多”其实就是“有弊无利”;在梅教授那里,王铭铭事件糟糕得很,何利之有!

那么,王铭铭事件有没有积极作用呢?

媒体曝光后,王铭铭教授做检查承认,自己的行为“事实上已构成对他人著作的抄袭”,“我对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震惊,并感到深深的痛悔。……对这一错误,我正在深刻反省,并将终生为鉴”。[10]通过媒体介入和学界同仁的批评,王教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深刻反省”,“终生为鉴”。这一事件不仅及时挽救了王教授,而且还给学界同仁以警示,能算是“弊”吗?[11]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王铭铭事件,使全社会都关注到学界的腐败情况。此前,有官员腐败,有商界腐败,有股Shi腐败,甚至有体育界的腐败,但学界的腐败并不为广大民众所了解。在大多数人包括许多青年学人的心目中,学者多是一些不食人间烟火的圣贤,即便有腐败也是极个别的现象。正是王铭铭事件暴露出学界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连中国最高学府北京大学的教授、博导都要抄袭,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还有相当一批学人在为这种抄袭行为作无耻辩护,如此之学界还能是一块净土吗?相比之下,其他领域,比如有谁为贪官,有谁为“黑哨”在媒体上公开进行辩护?人们由此发现,学界的腐败程度并不比其他领域差,毋宁更为严重,只不过以前没有被揭露或揭露不够。可以说,王铭铭事件使人们尤其是有关管理部门,真正认识到中国学术腐败的严重性。这才有可能从实际出发,制定或重新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从而才有可能使学界走上健康发展道路。否则的话,学界只能在一片赞扬之中,在自欺欺人的陶醉之中,越走越远,直至彻底堕落。

因此,我们的结论与梅教授的意见正好相反,王铭铭事件“无论给当事人王铭铭教授,还是亟待整肃和建构的学术文化”,都带来了“利多弊少”的积极影响。

既然如此,为什么有些学人还要强烈反对舆论监督呢?有时甚至敏感到只要一曝光,就立即气急败坏,暴跳如雷,恨的要死,怕的要命呢?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如果自己没有问题,别人又能把你怎么样?受到诬陷,不是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吗?“平生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叫门”,最怕曝光的,最反对曝光的,视媒体舆论监督为洪水猛兽的,除了那些做了亏心事、一天到晚提心吊胆的人,还能有谁呢?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还是闭门思过的好,以免欲盖弥彰,搬起石头打了自己的脚。

[注释]

[1]《学术界》2002年第2—4期因故未能按时出刊,本应3/4月份出版的第2期,直至8月29日才收到。拙文《王铭铭事件与学术批评——评〈学术批评的学术规范问题〉》与梅林教授文章都发表于该期。拙文所批评的是一篇打着“探讨学术批评的学术规范问题”旗号,为王铭铭喊冤的网上匿名文章。令人十分惊讶的是,梅教授的观点竟与该匿名文章如出一辙!
[2]比如,大报上比较有影响的辩护文章有《我为什么为王铭铭辩护及怎样辩护》(杨冰,《南方周末》2002年1月24日),《要学术争论不要大批判》(习亚龙,《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28日)等。网上类似的文章就更多了。
[3]新语丝网(http://www.xys.org)-立此存照-王铭铭事件栏《北大学生声援北大剽窃教授》(一)至(五),汇集网上大量有关资料,可以参阅。
[4]“学术界内”这一界定很令人费解。同是学者,搞数学的能懂人类学吗?不仅数学,同属社会科学的经济学者也未必懂。除开特殊情况,不同专业隔行如山,这是一个起码的常识。梅教授认为“对王铭铭事件的讨论乃至批评……应该在学术界内进行”,那么不说数学,经济学者应不应该参加讨论呢?笔者以为,梅教授不会不明白这个道理,不过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歪理,故意混淆视听罢了。
[5]梅教授显然是有意将“葛剑雄、曹树基二位”与那位首都师大的博士生以及南方某报区别开来,以说明搞学术与整人的不同。但事实是,最早参与批判王铭铭抄袭的就有曹树基,他的《从王铭铭抄袭一事谈建立学术道歉制度》一文就与那篇“揭发式文章”发表于同一期《社会科学报》;之后不久的1月24日,葛剑雄也在南方某报(《南方周末》)上公开发言对王进行批评(朱强:《从“王铭铭剽窃事件”说起——访复旦大学教授、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任葛剑雄、上海大学教授朱学勤》)。包括葛、曹二位在内的诸多学人的批判,都超出了所谓“学术方法”范围。所进行的也主要不是学术批评,而是道德批判。因为王铭铭先生已经从一位学风浮躁者,变成了学术成果剽窃者。对于学术方法,学术观点,甚至学风问题,都可以“平心静气,寓于学理的圈内商榷”,唯有抄袭剽窃这种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事,恐怕不止是媒体曝光,而且还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诉诸法律呢!
[6]梅文最后一段,“重申”了据说是“许多有识之士提出过的批评观点”:“报刊媒介应培养、增长一些理性化因素,多介入一些有利于当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大目标的积极新闻事件,形成宏观的新闻意识,超越限于热炒热卖的微观新闻思维;否则,在所谓坚持客观中立的新闻倾向的背后,往往会造成媒介失控局面。”很显然,在梅教授看来,报刊媒介只能“宏观”地唱赞歌,而不能进行微观(具体)的社会批评和舆论监督,否则就是缺乏“理性化因素”,就是不利于“当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大目标”,就是局限于“热炒热卖的微观新闻思维”,甚至“会造成媒介失控局面”。梅教授的这一主张不正是腐败分子们所希望的吗?
[7]参见拙文:《王铭铭事件与学术批评——评〈学术批评的学术规范问题〉》的“一、王铭铭抄袭案何以成为‘全国性媒体事件’”(《学术界》2002年第2期)。
[8]参见杨玉圣:《这样对待王铭铭过了吗?——向丁东先生请教》,学术批评网-学界观察栏,2002年4月20日,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870&type=1003。
[9]参见拙文:《哀哉!中国之学界——王铭铭事件反思》,学术批评网-学术批评栏,2002年2月16日,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298&type=1001。
[10]shi1968:《王铭铭〈我的检讨与致歉〉(2002年1月23日)》,世纪中国网-世纪沙龙论坛,2002-3-31http://www.csdn618.com.cn/luntan/china/goodshow.php3?db=1&id=67728&id1=23506&mode=1。
[11]当然,如果梅教授非要把王铭铭应当承受的批评说成是“弊”,笔者也就无话可说了。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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