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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学术规范辨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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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7:2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对教育部《学术规范》的认识与评价

2004年,在中国的学术规范讨论与建设历程中将是一个有象征性意义的年份。因为正是在这一年,学术规范从众声喧哗的讨论走上了脚踏实地的建设阶段:不仅有《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和《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选》(法律出版社出版)这样的综合性文选问世,而且还有《学术规范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这样的融理论探索与学科实践于一体的专著面世。更重要的是,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终于由教育部正式转发各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8月)。而“首都中青年学者学术规范论坛”(10月)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论坛”(11月)的成功举办,更是把学术规范的地位与意义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教育界,学术规范建设无疑会因为上述突出的进展而成为刚刚逝去的2004年的重大学术事件。

对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教育部《学术规范》),尽管目前尚存在某些质疑性的批评意见[1],但就总体而言,应该给予充分理解和高度评价。[2]我认为,这部《学术规范》的出台体现了学术研究中的自律与他律、学术研究管理中的民主性与法制性的有机结合。

与古人不同,今人的学术研究已成为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分化的社会分工体系中的现代职业,无论是人才教育与培养、学术成果发表与出版还是学术业绩的评估与学术职务的晋升,都已经成为社会行为。学者以学术为志业,[3]作为个体,难免遭遇形形色色的各种诱惑,而科学中的华而不实的学风也历来是一种顽症。[4]这就需要自律。作为学者,又是学术共同体的一员,因此就需要承担起学者的使命及其特定的知识人的社会角色,[5]这是他律的缘由之所在。[6]这是从学者的个体性与群体性关系而言的。
从学术研究管理的角度说,要形成规范,应以学术民主为基础,只有依赖学术的民主性才可能形成学术的规范性。教育部《学术规范》的起草、修改及其讨论通过、实施,应该说是体现了相当充分的民意基础和民主性质的。据教育部社政司司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秘书长靳诺同志介绍,从2001年5月起,在教育部社政司和高校社科管理研究会的具体组织下,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的学者参加了对文本初稿的起草和修订工作;教育部社政司先后在西宁(2003年7月)、北京(2003年9月)两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对规范文本(初稿)进行讨论和修改。之后,将征求意见稿分发给全国部分重点大学,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加以修改后,于2004年2月16日将本规范(草案)报送教育部领导同志,袁贵仁副部长作了重要批示,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指导性意见。根据袁贵仁同志的批示,教育部社政司在吸收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征询了国家语委、北京师范大学有关语言学家和中国人民大学有关法学家的意见,对规范(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3月11日,将此稿分发给有关高等学校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咨询委员会44位委员进一步征求意见。一直到6月21-22日的教育部社科委大会上,委员们还从不同角度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与建议,现行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就是在充分尊重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认真修订而成的。从这个数易其稿、反复修改的复杂过程可以看出,该规范的制订和修改是一个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不断完善的过程,体现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术界的集体智慧与合作精神。[7]


如果说自律和他律体现了学术研究中的学者的职业伦理(学术伦理)的话,那么以多年学术讨论为前提、以学者意见为主体、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导向而制订的上述《学术规范》,显然是贯穿了规范的民主性(以民意为基础)和规范的法制性(教育部社科委讨论通过、教育部发布)的特色的。

二、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

在教育部《学术规范》总则中,已明确提到:制订该规范,是为了“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我个人认为,这寥寥数语,至关重要。

在以往的讨论中,我们注意到对学术规范的疑虑以及目前对教育部《学术规范》的质疑,往往是把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对立起来,甚至认为学术规范的确立与强调会危害学术自由,或者担心由教育部发布《学术规范》会“为其他权力干预学术活动确立一项‘先例’并为之打开方便之门。”这种担心,当然是出于对学术自由的爱护与珍惜,用心良苦,不过平实而论,却未必如此。

关于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的问题,已经有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过精彩的论述。[8]我认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学术规范应该是促进学术自由的一个桥梁。学术规范应当是保障学术自由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同时还应该是设定学术自由最终得到保护机制的一个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学术规范就成为学术自由最好的朋友,而不是敌人。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之间的辨证关系,应该是相互促进的,学术自由越发展,学术规范就越完善,学术规范的制度越完善,学术自由也越应该能够得到保障。

众所周知,学术自由的理念与实践,是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这已经成为现代大学的基本价值追求。[9]从法律意义上来观察,就学术自由的构成而言,我认为应包含自由和权利两方面内容。学术自由有一系列要素:第一,应该是学术研究选域上的自由,就是说要研究什么,应该由研究者自由选定,即研究课题、研究领域选择的自由。第二,研究方法的选择也应该是自由的,即不应该用强制的手段来限定学术研究的具体方法与路径。第三,学术资料使用的自由。在使用学术资源的时候,应该是机会均等、相对自由的。对于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来讲,学术自由最重要的体现之一就是资料选取与使用上的自由。第四,研究成果发表的自由。发表的自由,在法律上,也同样包含着不发表的自由。我们不排除一些学人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以后放在箱子底稳住几十年,然后再发表。所以,发表的自由当中,应尊重和包含不发表的自由。第五,表达的自由,即允许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表达。表达的材料是自由的,表达方式也是自由的,也可以称为表述的自由。第六,批评与反批评的自由。一旦学术观点公开以后,就应该允许、欢迎别人进行批评。批评与反批评的自由,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也应是学术自由的题中应有之意。[10]

在自由之外,至少还有两项权利:第一,任何一个社会科学研究者应该在一个宽容的环境中进行研究。这个宽容指向两个主体,一个是公共权力主体,不能对学者学术成果作非学术的评价,另一个是对其他学者来讲,应该有宽容的精神与气度。所以,在学术上应该奉行的是价值相对主义与学术理性主义。第二,作为学者来讲,应把学术自足、学术自觉、学术自尊和学术自律这四者结合起来。这四者的内在关联与有机结合,可能是一个学者表明其主体性理念与独立性立场的关键。

上述六个自由与两个权利,若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构成为一种学术机制,也就是国家宪法中所肯定的学术自由。

正如有的学者所论证的,提倡学术规范与维护学术自由,这两者之间可能会形成某种紧张关系,但在正常情况下,更多的是契合与化解的一面。就对学术进步和学术发展的保障机制来说,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都是不可或缺的;学术规范为学术自主创造了条件,也就为学术自由提供了可能的秩序与空间。更重要的是,在目前学术浮躁、学术无序、学术失范的转型期,“对于学术研究而言,学术规范固然是一种约束机制,但同时也是一种预警与引导机制。因此,它与自由探索的学术实践与精神追求的正常关系应是互动的、能动的。”[11]

三、学术规范的“能”与“不能”

学术规范致力于学术制度建设,应该以防范学术失范现象和学术不端行为作为自己的使命。在加速现代化进程的社会转型期,学术失范的出现乃至泛滥,就像社会转型期的断裂与失范[12]一样,几乎是无可避免的。即便是在现代高等教育非常发达、现代学术体制相当完备的美国,学术不端行为也是防不胜防的。[13]所以,我们制订《学术规范》的最终目的,消极地讲,是亡羊补牢,积极地说,是防微杜渐,但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促进学术发展,推进学术建设。

我个人认为,学术规范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第一,它应该具备指引即引导的功能,就像一个路标,提示学人在从事学术行为的时候,哪些是可为的,哪些是不能为的,哪些是禁为的。在这一层面上,学术规范类似于交通路口上的红灯、绿灯和黄灯对行人的功用。

第二,对于学术行为主体来说,它有一种最强烈的预测作用。根据这个规范,作为学术从业者,我们可以预期自己的行为将带来一个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违背了学术规范的话,那么相关行为主体可能会处在一种恐惧当中,因此规范应是要求越明确越好,因为越明确就越能消除人的恐惧心态,并且能增加对预测前景的把握性。

第三,要明确学术之所以是学术、学术论文之所以是学术论文,就必须建立和健全客观公正、行之有效的学术评价标准。[14]学术规范是学术共同体内部对行为主体的评价的学术标准。

第四,学术规范对几乎所有的学术人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教育意义。如上所述,规范本身就有引导的正面功用。对规范的违反者来讲,受到惩处则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教育,而学术惩处事件本身也对其他人具有警示意义。

第五,学术规范对人的学术失范行为具有强制性和矫正作用。所以,规范一定要明确违规者应负有的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每个人都必须能够期待所有人会遵守有效的规范。有效的规范要能够代表可期待的东西,它们必须能够在事实上针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而强制实施”。[15]没有强制性的规范,在现实社会中,就会使其效应大打折扣。

在中国当前的学术语境下,学术规范设的迫切性、必要性和重要性,恐怕是无论怎样强调也不过分的,因为目前“学术失范已成为制约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一个瓶颈”。[16]正如袁贵仁副部长在杭州“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论坛”的主旨报告中所指出的,“在学术失范、学风不正的情况下,要取得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成果是难以想像的。学风建设的力度、学术规范得到尊重和遵守的程度,是与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速度、深度和高度成正比的。”[17]

与此同时,也应认识到,学术规范尽管是非常必要、极端重要的,但对其定位也应准确和明确,学术规范也应有其边界。或者说,学术规范不是、也不可能是万能的。因此,我们既要明确学术规范能做什么,也要清楚学术规范不能做什么。与学术规范的有效功用即“能”相对应,我认为它至少也存在以下五个“不能”:

第一,学者从事学术的动机可能是学术规范不能调整的。比如,有的人是为学术而学术的,有的人是为利益而学术的,有的人是为功名而学术的,有的人是为完善自己的人格而作学术的。在我看来,最值得推崇的学者就是把学术和自己的人格统一起来,所以为自己的人格而学术的学术是非常高尚的学术,但学术规范不能调整学术的动机。这是它不能做的。   

第二,学者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我在几年前第一次提出学者要保持“适度清贫”的时候,曾遇到了朋友们的强烈批评,但我一直坚持自己的看法。记得北大袁行霈教授曾提出:在学术建设的同时,要注意树立学术的气象和学者的风范。他说:“作诗讲究气象,诗之气象如山峦之有云烟,江海之有波涛,夺魂摄魄每在于此。做学问也要研究气象,学问的气象如释迦之说法,霁月之在天,庄严恢宏,清远雅正,不强服人而人自服,无庸标榜而下自成蹊。”袁先生说:北大许多前辈学者之所以具有魅力,就在于他们气象非凡、风范无边。形成这种气象和风范至少有三个条件:第一是敬业的态度,对学问十分虔诚,一丝不苟;第二是博大的胸襟,不矜己长,不攻人短,不存门户之见;第三是清高的品德,潜心学问,坚持真理,堂堂正正。[18]我非常赞同袁先生的观点。中国古代的文人学士非常高尚的一点就表现在其清高上。“清”和“高”是联系在一起的,不“清”者不能称之为“高”,所以保持学者“适度的清贫”——“适度”就是在保持学者尊严的前提下,有了这个条件,那么其学问就有可能保持对社会的责任,这就是学者价值观的体现。但是,学术规范调整不了学者的价值观。

第三,学术规范难以做到对学术本质的调整。学术的本质,其实就在于一种学术的批判,也可以叫学术上的批评。如果说文学上的批判主要是批判一种丑陋(特别是灵魂上的丑陋),经济学上的批判就在于批判一种成本(始终要把降低成本作为自己的追求,用最少的原材料作最大的蛋糕,可能是经济学永恒的定律),史学上的批判在于批判一种虚假(尤其是人为的虚假),法学上的批判主要是批判一种制度(先找出其不足,然后想办法加以完善),那么,最高层次的批判应该是哲学上的批判。哲学上的批判一定是思想性的,它是在批判一种思想。这是学术上的一种本质诉求。没有批判,就没有重构,批判是重构的前提。这种本质上的批判和学术规范没有有机关系。

第四,学术的意义或学术的功能与学术规范缺乏关联。学术意义或学术功能就是不断创新。对自然科学科学来讲,最高水平的创新是发现一种新的知识。对工科和技术学科来讲,最高水平的创新应该是发现一种新的实践。对人文社会科学来讲,最有价值的创新应该是一种新的思想。这个新的思想应该是从一种新的见解开始,无数个新的见解可能就构成一个新的观点,即体系化了的新的见解才能够成一个新的观点。所以,人文社会科学的意义就在于从创新观点、创新见解开始,最终创造一种新的思想。相对于自然科学和工科来说,人文社会科学还承担着一种使命,那就是应该有方法上的创新。方法上的创新,也可以称之为思维上的创新,是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特有的一项学术使命。这就是学术的意义,而学术规范不能直接产生这样的意义。

第五,顺便提到学术创新与学术守成的关系问题。学术的本质、学术的意义,固然在于创新。但对于一个现代大学来讲,仅有创新是不够的。尤其是那些肩负着民族使命的大学,还应有另一种能力,即学术守成。只有把学术创新能力和学术守成能力结合在一块,才可能构成一个大学的综合竞争力。因为创新是在一个学术领域来进行的话,永远是要受鼓励的。而在其他领域进行创新的前提可能就是要改革,改革总是要把旧的打破来建新的,改革同时也预示着一种不稳定的存在。如果改革不能最终转化为一种制度的话,那么这种改革注定是要失败的。对一个大学来讲,创新可能是它的生命,但守护才能形成它的传统,特别是对北大这样的百年老校而言,应当有一种守成的能力。没有守成的能力,在不断的改革和创新当中,它的传统就可能丢失了。这个问题与学术规范有关,但关系不是很密切,因此,这里也就不展开讨论了。

注释:
[1]参见邓正来:《谁有资格制定学术规范?》,《南方都市报》2004年10月15日;在此文基础上,作者又扩充而成《学术规范化与学术环境的建构——对《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之合法性的质疑》,见《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另见邓正来:《学术规范必须植根于学术自身》,《文汇读书周报》2004年9月17日。对邓正来教授的意见的回应文章,见井建斌:《建树学术规范的路径选择》,《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12期;井建斌:《理性地看待国家权力的作用》,《科学中国人》2004年第11期;杨玉圣:《学术规范:新的学术生长点》,《出版人》2005年第2期。
[2]参见卢丽君:《解决学术道德问题的起点——专家谈新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中国教育报》2004年8月27日;王宁:《学术规范与学者修养》,《中国高等教育》2004年第19期;叶继元:《自律与他律一个都不能少——读《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有感》,《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年9月24日;曹南燕:《加强体制层面的学风建设》,《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12期;索阿娣:《“学术宪章”:学术规范的非法律把脉——访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社会科学论坛》2004年第8期;安心:《捍卫学术规范——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出版人》2004年11月号。
[3]详见韦伯:《以学术为业》,载《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7-53页。
[4]参见赫尔岑:《科学中华而不实的作风》,李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参见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载《论学者的使命 人的使命》,梁志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6-46页;兹纳涅茨基:《知识人的社会角色》,郏斌祥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章。
[6]另见顾海良:《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他律与自律》,《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期;吴汉东:《学术规范化中的自律与他律》,《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2期。
[7]参见靳诺:2004年8月26日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
[8]参见俞吾金:《学术规范、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学术界》2002年第3期;张维迎:《学术自由、“官本位”及学术规范》,《读书》2004年第1期;高晓清:《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现代大学教育》2003年第2期。参见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又见周祥森:《学术规范是学术自由的肯定存在》,学术批评网2004年10月18日;杨玉圣、张保生:《学术规范研究的若干问题》,《光明日报》2004年11月2日。
[9]参见金耀基:《学术自由、学术独立与学术伦理》,载《大学的理念》,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72-185页;郑永流:《学术自由及其敌人》,《学术界》2004年第1期;周光礼:《学术自由与社会干预》,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在这一方面,教育部《学术规范》在“学术批评规范”中曾专门用两条对此作了论述:“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由北大、清华、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32位学者签署的引起广泛关注的《关于恪守学术规范的十点倡议》也呼吁:“加强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反批评与自我批评,大力开展和发展学科评论,尊重不同的学术观点,求同存异,推进学术文明建设”。参见《中国政法大学人文论坛》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11]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12]参见渠敬东:《缺席与断裂——有关失范的社会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3]参见肯尼迪:《学术责任》,阎凤桥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14]参见李伯重:《论学术与学术标准》,《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3期。
[15]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2页。
[16]张保生:《论高校科研组织与科研发动》,《中国政法大学人文论坛》第二辑,第194页。
[17]袁贵仁:《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 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2004年11月4日)。
[18]袁行霈:《学术风气与学者风范》,《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5月22日。

(说明:本文是在2004年11月4日“全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论坛”上应邀所作的大会特约发言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而成的。原载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秘书处编:《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论坛》,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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