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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制度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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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2:45: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2年4月,德国联邦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份草案,希望建立针对不可信赖企业的花名册,也就是“黑名单”。在这些花名册上,将记录那些被查证有行贿行为、雇佣黑工和有腐败交易行为的企业。
这些企业将在一定时间内被禁止承接任何公共项目。遗憾的是,这一提案遭到驳回。草案三次在联邦议院遭到大多数议员反对。议员反对的理由竟是这样做会违反企业主的人权。
对大陆推行的行贿黑名单制度,“透明国际”大中华地区及南亚区专员廖燃评论说:“‘黑名单’制度所产生的威慑和预防、教育作用非常大,在国际反腐败运动中也是一个新的经验,它具有惩戒目标明确、执行程序快捷、打击面小、社会威慑性强等特点。
不过廖燃也认为,“黑名单”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一个打击腐败的新措施,但最终能不能收到效果,要看实际的操作。比如,各地如何对待黑名单上榜人员并没有统一规定,仅仅有告知权,但并不能强制其退出招标。 

而另一方面,以当前大陆司法体制的独立性来考量,大陆反腐官员不得不对不同的行贿人设立不一样的角色禁区。如为了“对外开放、招商引资”而行贿的人;当地民营企业家、知名人士和品牌企业的行贿行为;涉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引进外资、对外形象和投资环境领域的行贿问题。
自2005年以来,“朗讯风波”,德国西门子行贿案,德普“回扣门”等跨国公司腐案频发,跨国企业公然在中国大陆行贿,没有受到任何质询,却得到远千里之外的美国法律的制裁。
大陆地区的一位检察官告诉《凤凰周刊》,最高检曾在1998年和2001年分别下过通知,要求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通知发了几年,也不是一下子能做到的。”他认为,检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限制比较多,真正让行受贿人都开口,存在一定的困难。
折中的办法,应对那些已经检察机关立案查实,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一并纳入行贿黑名单,以“资格刑”模式,使其在今后经济社会交往中受到非常多的限制。
“高检现推行的行贿黑名单制度,没有退出机制,行贿信息一旦输入就不能删除。”最高检推行的这一操作方式亦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不是很具人性化,有的企业虽有行贿污点,但应允许其一定时间的纠错机会,不能一棒子打死。”
在一片争议和纷扰声中,已试点运行三年的“行贿黑名单”。今年将进一步扩大战果。最高检披露称,近期将取消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五个行业和领域的限制,将行贿犯罪档案录入、查询范围扩大到所有的行业和领域。
“如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体制和机制的弊端,行贿黑名单制度如同鸡肋,今后在打击腐败防范行贿犯罪道路上会越走越窄。”前述大陆检察官评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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