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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又开始了持续高温,“秋老虎”开始肆虐江城。可是作为避暑降温的好去处,武汉市游泳场所的水质达标状况却令人担忧。
8月17日,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机抽查了三家游泳池水质情况,其中现场公布了“余氯指标”检测结果,三家游泳池只有一家达标。
而武汉市卫生局表示:执法力度不足,已经成为游泳场所卫生监管的软肋。
小杨是武汉市某高校研究生,爱好游泳的她,今年暑假也多次去学校附近的一家室内游泳场游泳。“这样可以锻炼身体,减肥呗。”小杨笑着告诉记者。
可是,那家游泳池里浓烈的消毒水味道却给小杨留下了深刻印象。“据一位护池员讲,他们每年只换一次水,平时只是往水池里加消毒剂。”小杨说,“那家场馆的水还是蛮清澈的。”
不过,庆幸的是之后小杨并没有出现皮肤过敏感染之类的症状。
当记者问她是否知道游泳池水质必须达到什么标准时,她脱口而出:“大肠杆菌不能超标。”
那还有没有其他标准呢?小杨迷惑地摇摇头。
根据卫生部1991年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泳池的主要卫生指标是指:池水细菌总灵敏、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等。
据武汉市卫生局近日公布的抽查数据,6月份抽检了37家游泳场馆的游泳池水质,抽检水样91份,合格63份,合格率为69.2%;7月份抽检游泳池水样215份,合格163件,合格率为75.8%。
根据卫生部1991年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游泳场等公共场所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执法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武汉市卫生局负责人介绍,该部门执法的处罚依据是国务院1987年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当时的处罚力度与现在的经济发展已不相匹配。
而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在2007年颁布的《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该规范虽然详细列举了游泳场所应达到的卫生标准,但不具有相应的处罚条款。
该负责人表示,新的管理条例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由于对游泳场所执法措施和力度太小,不能引起游泳场所经营者足够重视,给卫生监管带来难度。
据了解,目前武汉市卫生局监管游泳场所水质实行自检与抽检相结合的制度,并逐步采取向社会定期公布抽检结果的方式。
根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每月上报卫生部门;开放期间每月应由当地卫生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对武汉市卫生局反映的200元处罚力度过小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徐银华说,根据1987年和1991年两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力度当然是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行政处罚并不是政府部门进行监管的惟一手段,可以采取其他多种措施”。
他建议,卫生等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定期向社会发布抽检报告,通过报刊、电视、手机短信以及公益广告等信息传播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布,提高公众的卫生安全意识,让消费者自行选择不去水质不达标的场馆,让其没有生存市场。
另外,除了处罚之外,卫生部门还可以考虑作出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整改决定,不达标就不让其继续经营。
“当然,政府也应该考虑有条件地减轻游泳场所经营者的成本,降低或减免其税收负担,打造为民的"服务型政府"形象。”徐银华说。 (责任编辑:符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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