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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修改交通法 罚款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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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0 17:29: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本罚一千元,没按时交,若干日子后,滞纳金已远远超过罚款本金,不少人都曾遭遇过这种境地。

    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规定。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方案及有关情况的报告和有关法规修改情况的汇报。

    加罚总额不得超过“本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逾期交纳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的,可以按日加处3%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如此规定,但由于没有加处罚款上限控制,导致加处罚款的数额过大,有的甚至远远超过罚款本数,群众和社会意见较多。

    省公安厅副厅长袁友方指出,为解决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条规定:“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加处罚款,但是加处罚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本数。”

    未规划停车场,主管负责人受处罚

    寻找停车位成为有车一族的新烦恼。当前,城市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加大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力度。为此草案增加规定,需要利用城市公共场地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规定还从多个环节加大处罚力度。规划行政部门未将公共停车场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批准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工程施工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由规定行政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准驾车证也得相应改变。实践中发现极少数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因身体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准驾车条件但仍驾驶原车型机动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拟增加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身体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准驾车型条件的,由原驾驶证颁发机关注销其驾驶证,需改驾其他车型的,应到原驾驶证颁发机关免试核定准驾车型。

    同时,考虑到摩托车车主、特别是农村摩托车车主的经济承受能力,使行政执法更加人性化,驾驶证被吊销后继续驾驶摩托车的“处四百元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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