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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记者姜锐 王宇)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介绍,《通知》明确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
《通知》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通知》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了境外放款资格和额度的核准管理制度,明确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
《通知》对境外放款额度设置了量化门槛: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同时不得超过其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协议投资额,以低者为限。
根据《通知》,境外放款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内企业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放款;二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此外,如果境内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设有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放款方式进行放款。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实施有利于境内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助于缓解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融资难和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
据介绍,《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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