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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首次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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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11:34: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8日,国家文物局就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购买文物一事,接受了记者采访。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宋新潮介绍说,2009年中国嘉德春拍的拟拍品中有20多封陈独秀、徐志摩、梁启超等人致胡适的信札。这些信札的所有者是海外私人藏家。国家文物局在审核时发现,这批信札不仅仅是写给胡适一个人的,有些信札的收信人还包括李大钊、鲁迅兄弟和钱玄同等人,内容涉及不少重大的革命历史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价值。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但在与持有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在价格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国家文物局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

    据了解,“国家优先购买权”的实施过程大致如下:在拍卖前,国家通过拍卖公司发出公示,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品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实际是与竞拍者形成一种约定,参加拍卖即视为认可此约定。必须强调的是,国家并不参与竞拍,但认可拍卖所形成的价格。当拍卖结束后,在一定时间(通常为7天)内,国家作出决定是否购买。此次国家文物局使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就是以拍卖当时的成交价554.4万元购买了陈独秀致胡适的10余封信札。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国家购买的文物首先必须是合法的。对于那些非法出境的文物,中国政府始终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利,不会购买、也不赞成国有博物馆购买。 (责任编辑:王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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