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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宏松
文章来源:《欧洲研究》2005年第3期
内容提要:本文对国际机制中存在的不违反正式的机制规定,但却违背了机制目的和宗旨的隐性违规现象作出了界定,并从国家利益的多方位性和国内政治的影响两个方面对机制成员国采取隐性违规行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又分析了隐性违规发生可能性的机制间差别,最后指出了隐性违规现象的存在对考量国际机制有效性和民主国家在全球治理过程中的责任承担两个问题所产生的理论含义。
关键词:国际机制;隐性违规;机制有效性;全球治理
国际机制是指国际关系特定领域里由行为体愿望汇聚而成的一整套明示或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1] 自从克拉斯纳提出这一概念并确立其研究议程以来,国际关系学界对国际机制的形成、功能、有效性和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2]并对国际机制为成员国带来的促进国际合作的帕累托改进(pareto-improvement)作用作出了肯定。这一积极作用是国际机制在各个议题领域创建的功能性基础,也是作为理性行为体的成员国在长期获益前景的诱导下克服为获取短期收益而产生的违规动机,从而遵守国际机制规定的激励机制的行为基础。对国际机制所规定的正式规则和规范的显性违规( explicit defection)行为,虽然可以通过国际机制所带来的长期获益前景及其相应的制度设计来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但另一类不违反国际机制所规定的正式规则和规范,但却违背了国际机制创设目的的现象——隐性违规( implicit defection) ,却在各个领域的国际机制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并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国际机制的帕累托改进作用。本文拟就这一现象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隐性违规现象及其概念界定
国际机制是其成员国围绕某个特定的议题领域而达成的约束和指导成员国相关行为的制度安排,这种因多边合作的需要而创立,并以多边形式运作的国家间游戏规则带有鲜明的解决特定议题领域共同问题的目的性。比如,创建核不扩散机制的目的在于防止核武器和核技术的横向和纵向扩散,防止更多的国家进入核俱乐部和核武器国家之间螺旋式上升的核军备竞赛,以使国际核态势保持稳定并形成战略平衡。关贸总协定以及后来的世贸组织则是一种致力于推动商品、投资和服务等要素在国家间自由流动的国际机制,其目的在于促进国际自由贸易。从理性主义的逻辑来看,一个国家选择加入一项国际机制,接受该项国际机制的约束,承担国际机制所规定的义务,是为了实现既是集体诉求也是其个体欲求的共同目的。如果一项国际机制不能满足国家在某个议题领域所需求的福利改进,那么这个国家就会理性地选择退出这项国际机制。也就是说,当遵守国际机制与某种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国的选择必然是退出损害国家利益的国际机制。
然而事实上,国家所面临的选择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继续接受国际机制的约束(国家利益继续受损)和退出国际机制(国家利益不再受到损害)两种方式。当某一方面的国家利益与机制目的发生冲突时,国家可以在继续作为国际机制成员国的情况下通过其他的途径来实现其国家利益。具体来说,它是一种没有明文禁止的保全国家利益的作法,虽然并不违反国际机制的正式规定,但却违背了国际机制的目的和宗旨,使国际机制解决共同问题的效力遭到损害。由此,本文将这一类行为界定为隐性违规。
在国际机制所涉及到的环境、经济和安全等各个议题领域,隐性违规现象都广泛地存在。比如,前苏联军方将具有高度放射性的废物倒入海洋,从技术上讲这没有违反1972年《伦敦公约》关于倾倒废料的规定,但显然违背了该公约的宗旨。而如果一个工业化国家在成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后,在实现规定的削减量的期限之前明显增加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技术上可能没有违反议定书,但显然是违背了它的宗旨。[3]
在国际经济议题领域,关贸总协定( GATT)为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作出了一系列减少贸易壁垒、增加国际贸易透明性的规定,并在这一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就。自肯尼迪回合谈判以来,美国、英国、德国、FaGuo、日本和瑞典六个国家的平均关税率从1965年的5. 20%下降到1975年的2. 57% ,又于1985年下降到2. 05%。[4] 但与此同时,非关税壁垒却变得“如此盛行,以至于对于国际贸易体系的‘新保护主义’的恐惧与日俱增”。[5] 所以尽管关贸总协定在减少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贸易壁垒却被新的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并且更难以发现和对付的非关税壁垒所取代。1973年到1979年的东京回合虽然为减少非关税壁垒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但也造成了更加隐蔽的自愿出口限制和反倾销税等非关税壁垒的大量出现,以非关税壁垒的面目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仍然阻碍着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乌拉圭回合谈判继续将减少非关税壁垒作为一个重要的谈判议题,但仍然收效甚微。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建立起来的世贸组织同样面临着非关税壁垒问题的困扰而无法进行有效处理。总之,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各个成员国虽然较好地遵守了减少关税壁垒的正式规定,但却在不违反机制规定的同时,通过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采取有利于保护国内市场和脆弱产业,而有悖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目的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在安全议题领域,这类行为也同样不难发现。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宗旨是通过限制核武器的试验场所和途径来控制具有核武器打击能力和毁灭性效果的研发活动及其升级速度,从而约束核武器国家在研发上的竞争性行为,维持国际核态势的相对稳定。这一国际机制虽然为核武器国家的核试验行为设定了必须遵守的限制条件,但在其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个核武器国家逐渐将核试验从大气层转入地下,以合乎机制的方式绕过了条约规定而使该项机制未能达到维持国际核态势稳定的目的。为弥补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漏洞,各国又达成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然而这一新的国际机制也面临同样的困境。部分核武器国家又通过计算机模拟技术,而不必通过地下核试验来保障其核武器的技术稳定性,提高其核打击能力,因此,国际核态势仍然处于竞争性的持续不稳定状态。
二、隐性违规行为的成因分析
国际机制有利于增进其成员国的绝对收益,因此成员国出于自我利益的考虑会有积极性去遵守国际机制。同时,违反国际机制、违背国际承诺的行为还会损害这个国家在遵守国际机制、履行国际承诺方面的国际声誉。而一国在这方面的声誉好坏会直接决定该国在以后的国际合作中达成国际协议的能力,从而对合作收益的获得产生影响。在不确定性和非集中化的条件下,政府决定和谁、以何种条件达成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对参与者信守诺言的意愿和能力的估计。[6] 如果机制的成员破坏了其中的原则和规则,它们就会发现其声誉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比它们没有加入这一机制时还要大。[7] 而一个国家在特定领域内遵守机制、履行承诺的良好声誉,有助于传递和扩展该国在其他议题领域中遵守机制、履行承诺的意愿和倾向,从而有助于在未来的互惠合作中建立起其他国家对该国的信任,使该国获得较高的遵守记录的评价,减少该国达成多边国际协议的交易成本,增加国际合作带来的帕累托改进机会。因此,国际机制的成员国为提高自身的协议达成能力,增加多边合作的获利机会,会积极主动地维护和建构自身在遵守国际机制、履行国际承诺方面的良好声誉,尽量避免违规现象的发生。因此,在获取合作收益和保持良好声誉的激励下,遵守国际机制、履行国际承诺是从国家利益的内在需求出发而必须遵从的行为选择。遵守国际机制有助于增进成员国的国家利益。然而,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是一个动态、多方位的,而不是一个静态、单向度的( uni-dimensional)概念。国际机制可以增进所有成员国的国家利益,这构成了各个成员遵守国际机制的基本动因。但在各种具体的国家间互动情势中,遵守国际机制并不能带来多方面的国家利益的同时满足和实现。实际的情况往往是,遵守国际机制有利于实现其发挥治理作用的议题领域内的国家利益,但却会使国家在其他领域的利益遭到损害。比如,国际自由贸易机制可以使各国发挥其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享受分工合作带来的各种好处。但完全自由化的贸易政策却又会给国内脆弱的产业部门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国际核军控机制虽然有稳定国际核态势、改善国际安全环境的积极作用,但在他国行动不完全透明、意图不完全明确的情况下,保障和提高自身的核打击能力又是完全符合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之举。因此,机制成员国在牢牢把握从国际机制中获益的机会的同时,仍然会积极寻求其他方面的国家利益,尤其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核心国家利益。以显性违规的方式违背国际承诺,会破坏国家声誉,使达成国际协议的能力遭到损害,从而不利于国家利益的实现和拓展。而完全按照国际机制的目的和宗旨来指导国家行为,又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国家利益的实现。在这样的两难处境下,为兼顾多方面的国家利益,采取隐性违规的行为就成为一种力求两全其美的政策选择。
另一方面,国家利益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整体性的概念,而是一个国内社会利益集团的动态博弈组合。换言之,国家不是一个“实心球”一样的单一实体( unitary entity) ,而是一个国内社会利益累积而成的多头复合体。[8] 国家决策者所制定的各种国际、国内政策不可能同时满足各个不同的处于竞争性地位的利益集团、官僚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和偏好。某一部分社会集团的利益实现往往会损害另一部分社会集团的利益。参与国际机制、接受国际协议和规范的约束也同样会产生顾此失彼的“双刃剑效应”。在谈判阶段的双层博弈中,创立国际机制所牵涉到的国内受益或受害群体的多寡和群体之间偏好、权力分配和可能的联盟组合的复杂程度,决定着机制协议在国内政治系统中的胜出集合(win-set) ,即国际谈判结果获得批准的可能性大小。[9] 如果机制规定和义务所引起的异质化程度很高,就会使胜出可能小到无法支持可以共同接受国际谈判的妥协结果,从而阻碍了国际机制的创建,甚至因不同群体或集团之间争执不下而使国家决策者无法作出有效的政策选择。而国际谈判协议的达成、国际机制创建的完成,则既是强势社会集团占优势的国际和国内双层博弈的政策结果,同时也意味着国际协议和规范约束下的国内社会群体受益和受损的政策性分配格局的形成。
但是,受益社会集团的优势并不意味着针对该项国际机制的国内政治博弈过程的终结,也并不意味着受损社会集团在国内政治过程中彻底地失去投票发言权( voting power)和政治影响力。[10] 为减轻国际机制的法定义务( legal obligation)对其团体利益造成的损害,受损社会集团在国际谈判达成、国际机制创建之后仍然会积极而持续地对国家决策者施加政治压力,促使其制定出补偿性的政策安排来弥补它们的损失。同时,机制创建之时的受益社会集团也可能因为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利益偏好上的转变,从而在其自身所推动建立的国际机制议题上转变态度,对国家决策者形成退出或重新建立国际机制的政治压力。然而,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国家决策者出于远期获益前景和国家声誉的考虑,不会随意地选择违反国际机制的规定,也不会轻易地作出退出某项国际机制的决定。而在国内政治层面上,作为其政治支持基础的国内社会集团所施加的政治压力,又是一个理性的国家决策者所不得不加以考虑的政策要求。在国际机制规范和国内政治因素的双重压力下,采取隐性违规的方式来规避国际机制的正式规定,在此同时,平衡国内社会集团的政策要求就成为国家决策者的理性政策选择。
三、发生隐性违规可能性的机制间差别
隐性违规现象在各个议题领域的国际机制中都大量存在,但在不同性质的国际机制中,隐性违规发生的可能性又是有所区别的。概而言之,隐性违规发生
[10]双层博弈理论的关注点是国内政治对国际机制创建的影响。它以一种静态的逻辑来看待国内社会集团对国家的国际机制行为的影响。但实际上,由于国际机制会对国内利益集团、社会集团的利益分配产生持续性的影响,国内社会团体为其自身利益而针对其国家决策者的政治活动也不可能在国际机制形成后就立即结束。国内政治与国家的国际机制行为的互动关系,应当以一种动态的逻辑来加以理解,而不应当仅仅停留在静态的层面上。
可能性的机制间差别体现为:协作型机制( collaboration regime)发生隐性违规的可能性高于协调型机制(coordination regime) ;而在协作型机制中,对成员资格没有限制的国际机制发生隐性违规的可能性又高于对成员资格严格限制的国际机制;安全议题领域和国内联动性较强的经济议题领域的国际机制发生隐性违规的可能性也相对较高。
(一)协作型机制发生隐性违规的可能性高于协调型机制。协调型国际机制的主要功能是解决成员国之间行动预期的聚合问题,即引导成员国之间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各个成员国之所以遵守机制,接受其引导,是因为采取协调一致行动的收益均大于采取相互背叛行动的收益。从博弈结构上看,协调型机制所要解决的合作问题类似于“性别争端博弈”(Battle of the Sexes) 。在性别争端博弈中,一对夫妻都想结伴出去游玩,但是两人的目标不一,男的希望去看球赛,而女的希望去逛商店。尽管如此,夫妻二人更希望在一起。在这一更高的偏好下,两人就可以自愿地在活动安排上作出妥协,在一起看球赛或一起逛商店之间进行选择。[11] 与之相似的是,协调型机制的各成员国也不存在相互背叛的利益激励,各方所争议的仅仅是在多个“协调均衡点”之间的选择问题。而在创建协调型机制的谈判过程中,各方一旦对“协调均衡点”的选择达成妥协并为各方所接受,各成员国就会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而不仅仅是法定义务的规定下积极地遵守协调型机制的规定。违反国际机制的规定,即使是隐性的违规,也不会给成员国带来利益上的好处,因而并无隐性违规的必要性。比如,世界气象组织作为一种协调型国际机制,其主要功能就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国际气象方面的共同遵守的程序和规则。各国为使其收集的气象数据能够在全世界范围内相互交流,都希望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共同执行的标准。因此,各成员国都会自愿地遵守世界气象组织的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违反规定都不符合其自身利益。而协作型国际机制所要解决的则主要是成员国之间的“囚徒困境”或集体行动问题。协作型多边机制通过提供信息、选择性激励等必要的手段来促使成员国以相互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共同的问题,但协作型机制并没有改变诱使成员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报偿动机。遵守机制可以为成员国带来长期性的合作收益,而违规行为却可以为其带来直接的短期收益。违规行为如果被发现并因此而遭到惩罚、制裁或者其他成员国的报复,将不但会有损该国的声誉,还会对其现实利益造成损害,这样的结果自然是得不偿失。但如果违规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即没有违反正式的机制规定,但却违反机制的宗旨从而损害其他成员国利益的方式发生,那么采取隐性违规行为的国家不但能继续享受长期性的合作收益而不遭受惩罚或报复, 同时还能获得超出正常水平的机会主义收益( opportunistic gains) 。因此,在协作型国际机制中,隐性违规发生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协调型机制。
(二)在协作型机制中,对成员资格没有限制的国际机制发生隐性违规的可能性高于对成员资格严格限制的国际机制。[12] 从对成员国资格进行限定的程度来分,国际机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对成员国资格没有限制要求的普遍准入的国际机制;另一种是以经济发展程度、地理位置、共同文化等限制标准对成员国资格进行严格限定的国际机制。国际机制是一种可供成员国共同消费的公共物品,但又不是一种纯粹的公共物品,它不能同等地、无差别地满足所有成员国的偏好和需求。[13] 前一类国际机制的成员国数量较多、其偏好的异质化程度较高,后一类国际机制的成员国数量较少,其偏好的异质化程度较低。[14] 两者相比较,前一类国际机制中某些成员国的偏好和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虽然这些成员国的偏好和需求遭到忽视或没有得到完全满足,但与退出机制相比较,继续保持成员国身份能够为其带来更多的合作收益。这些成员国虽然作出了继续保持成员国身份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但由于其个体偏好与机制所供给的公共物品的不一致性,使它们在实际的机制行为中更倾向于以隐性违规的方式来满足或部分满足其偏好和需求,从而弥补正式的机制规定为其带来的福利损失。这一情况在成员国偏好的异质化程度较高的国际机制,即对成员国资格没有严格限制的国际机制中更容易发生。另一方面,在成员国数量较多的国际机制中,集体行动的难度更大。成员国数量越多,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就会随之增大,预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会增加,从而影响决策质量的外部因素就越突出。在数目众多的情况下,对背叛行为的确认,变得困难起来,制裁的难度因此就会增加,而制裁和惩罚的困难还会进一步加剧搭便车问题。[15] 因此,在对成员国资格没有严格限定的国际机制中,成员国的机会主义倾向更加严重,同样,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预期也会随之上升,甚至可能超过对其他成员国采取合作行为的预期。在这样的情况下,成员国更有可能在对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预期指导下决策和行动,从而也更倾向于采取隐性违规的方式来规避预期中的其他成员国的机会主义行为对自己的国家利益造成的可能损害。前文提到的部分核禁试条约和全面核禁试条约中一些国家分别采取地下核试验和计算机模拟的隐性违规方式来确保其核打击能力的行为,就是在信息不确定和监督困难以及由此导致的不良预期指导下所作出的风险规避行为。
(三)隐性违规在安全议题领域和国内联动性较强的经济议题领域更有可能发生。隐性违规在安全领域中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安全问题属于一种高级政治,国家安全利益是对国家生存和国家主权地位具有生死攸关意义的核心国家利益。因此,即使一个国家加入了某种安全机制,但如果严格遵守国际机制与实现安全利益发生冲突,该国就会寻求机制规定所允许的替代性的手段来提高其国家安全利益的保障水平。而在其他的非安全议题领域中,机制规定与国家安全利益的关联性较小,产生安全威胁的风险性也较小,因而发生隐性违规的可能性也不大。
经济领域的国际机制成员国的隐性违规动因,则产生于机制规定在国内政治系统中形成的联动效应,即机制规定对国内各种社会集团形成的利益分配效应。由于取得国内社会集团的支持,特别是一些影响力较大的强势社会集团的支持,是任何希望维持和巩固其权力地位的国家决策者都必须认真对待的决策出发点,所以,国家决策者会对其态度和行动密切关注。尽管带有国内联动效应的国际机制能够促进一部分国内社会集团的经济利益,同时这些受益社会集团也会成为该国遵守机制规定、履行国际承诺的重要推动主体,但受损社会团体同样也会运用投票、游说等各种政治杠杆持续对国家决策者施加给予其政策性补偿的政治压力。所以,如果某种经济领域的国际机制的国内联动性越强,对国内社会集团的利益分配效应就越强烈,对某些组织化程度较高、政治影响力较大的社会集团造成的损失也越大,国家决策者所面临的采取机制规定之外的手段来满足受损社会集团利益的政治压力就越强烈,隐性违规现象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四、结语:隐性违规现象的理论含义
尽管隐性违规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在不同议题领域的国际机制中存在着差别,但其存在本身却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这一现象在现有的国际机制理论文献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认识。
国际机制得到其成员国的积极遵守,是其在相应的议题领域有效地发挥国际治理功能的前提条件,而违规作为一种相对立的机会主义行为则无疑会对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产生消极不利的影响。鉴于此,以违反机制正式规定的形式发生的显性违规行为常常是研究国际机制问题的学者们极力关注的对象。显性违规作为一个独立的变量被广泛地纳入到机制功能、机制有效性和机制影响等各种理论问题的分析框架之中。[16] 然而正如上文所指出的,以违反机制目的和宗旨但并不违反机制正式规定的形式发生的隐性违规行为同样会对机制治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产生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隐性违规行为同样应当是研究国际机制问题时所必须予以重视的,而现有的分析框架所未能切实涵盖的重要变量。如果在国际机制的理论研究中无视隐性违规这一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不能将其上升到足够的理论认识高度,那么由此而得出的研究结论就很可能会偏离、甚至会完全背离国际关系的现实。因此,在国际机制理论的研究过程中,仅仅关注显性违规现象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将隐性违规现象排除在分析框架之外的简单处理方法,显然不是一条完整的理论研究路径。对于现有国际机制理论文献中依此路径而提出的一些人们习以为常的理论命题,我们有必要引入隐性违规这一新的变量来对其进行重新分析,从而使之更加贴近国际关系的现实。
隐性违规变量的引入,使人们习惯性接受其正确性的一些国际机制的理论命题显现出有待商榷和重新思考的必要性,这将是隐性违规现象对国际机制研究所产生的重大的理论含义。在此类理论命题中,有两个问题特别值得我们关注。其一是从整体治理效果的层面来看,隐性违规现象对考量国际机制有效性的理论含义;其二从个体成员国行为的层面来看,隐性违规现象对评估民主国家在全球治理过程中的责任承担所产生的理论含义。
(一)隐性违规与国际机制有效性的考量
国际机制的创设目的是解决某个议题领域中的共同问题,相应地,国际机制的有效性就是指国际机制解决缔结协议、建立机制等共同问题的实际成效。国际机制的有效性是一个难以直接、具体衡量其程度大小的概念。因为,国际机制所意图治理的共同问题的消失并不一定是机制发生作用的结果。机制的创建未能带来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也并不能就此判定该项国际机制毫无有效性可言,因为机制的贡献可能表现为减少问题的恶化程度。如果这项国际机制未曾创建,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严重。因此,在衡量国际机制的创建和运作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国际机制这一变量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的大小问题上,并没有一种客观、直接的评价依据。[17] 作为一种替代性手段,许多学者将机制的遵守( compliance)和实施( implementation)作为反映和表征机制有效性的标准, [18]即将国际机制的遵守情况以及各国通过立法、条例、司法解释或其他行动使机制规定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的生效情况作为评价机制有效性的标准。
然而,隐性违规现象的存在使人们对这一评价方式的准确性产生怀疑。按照机制有效性的本义,国际机制能否有效地解决那些促使其谈判缔约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指这项国际机制的目的和宗旨是否得到实现,而不是形式上的国际机制的规定是否得到遵守和在国内立法实施。设想,某项国际机制的遵守和实施情况良好,但各种并不违反机制规定的隐性违规现象却大量发生。对此,如果从机制遵守和实施情况出发对这项国际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就会作出机制有效性较高的判断。但如果将隐性违规对解决共同问题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考虑在内,这一判断就不能准确地表征这项国际机制的有效性,而与实际的结果大相径庭。实际的情况是,其有效性必然会随着隐性违规行为的增加而降低,因为机制有效性与隐性违规行为的数量、程度、频率呈反比关系。
因此,在考量和评价国际机制的有效性问题上,在对机制的遵守和实施情况进行考察之外,还必须将隐性违规这一变量纳入分析的框架之中。高频率、高强度的隐性违规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各成员国共同遵守机制的正式规定所产生的问题解决的效果(problem-solving effects) ,也将不可避免地削弱该项机制的有效性。一个准确、完善的考量机制有效性的方法应当是围绕机制正式规定约束和指导下的合作治理绩效与隐性违规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二者正负相抵所得出的综合性的问题解决效果( comprehensive problem-solving effects)而展开的。
(二)民主国家在全球治理过程中承担的责任问题
在许多国际关系理论文献中,许多学者直觉地认为民主国家比非民主国家遵守国际机制、履行国际承诺的情况要好。其理论依据是:民主国家一般要比非民主国家更具透明度,因此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比较容易地监督国家为了实施和遵守协定正在进行哪些工作。在民主政府下,公民有可能为改善协定的实施和遵守状况施加压力。而且,在民主政府下,非政府组织一般可以更加自由地开展活动。此外,完全独立的法院也可以被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用来迫使政府采取行动。[19] 依此逻辑而顺理成章得出的一个推论就是,由于民主国家可以更好地履行国际承诺、遵守国际机制,而这方面的好坏程度又与该国在相应议题领域内对全球治理所作出的贡献大小有着正相关关系,所以,民主国家在全球治理过程中理所当然地比非民主国家有着更多的贡献。[20] 在这里,我们对民主国家能够较好遵守国际机制的理论命题的确切性和真伪性姑且不论, [21]而仅就民主国家在全球治理过程中承担的责任问题进行评析。可以肯定的是,在隐性违规现象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民主国家在全球治理过程中承担着更多的责任这一推论缺少合理性。
由于隐性违规行为会使国际治理过程偏离国际机制的创设目的,不利于其所致力的共同问题的解决,所以一个国家在全球治理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由其对国际机制的遵守情况所决定,而且与其隐性违规行为的程度和频率密切相关。换句话说,一个在全球公共事务上负责任的国家不仅仅是一个具有良好的国际机制遵守记录的国家,而且应该是一个隐性违规行为程度较小、频率较低的国家。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民主国家的多元政治特征使其极易受到国内利益集团、社会团体的影响,并且以隐性违规的方式来满足这些利益集团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因此,即使假设民主国家更加倾向于遵守国际机制的命题为真,也仅仅只能说明显性违规行为不易发生,而不能与其在全球治理过程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划上等号。因为,在民主国家中,隐性违规行为更加容易发生,而隐性违规行为的大量发生又很可能会大大削弱、甚至完全抵消它对全球治理的实际贡献,使其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实际扮演的很可能是一种破坏者的角色。民主国家是否就一定比非民主国家担负更多的国际治理责任? 民主国家是否就一定是一个在全球治理过程中负责任的国家? 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显性违规行为的分析层次,而必须引入隐性违规这一有意义的分析变量来对其进行更加全面的实证分析和考察。
当然,从比较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民主国家这一概念本身也并不是一个铁板一块的范畴。民主国家之间在国内政治制度和国内政治结构上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差异。比如,从国内政治制度上区分,民主国家可以分为内阁制和总统制的民主国家。从国内政治结构上区分,民主国家又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 state-dominated) 、僵局型( stalemate) 、公司型( corporatist) 、社会主导型( society-dominated)和脆弱型( fragile)等多种不同的国内政治结构。[22] 不同的国内政治制度和政治结构,是否会对国内社会集团的组织化程度、政治影响途径以及国家决策者在获得国内政治支持上的偏好和需求,并进而对隐性违规行为的发生产生影响? 如果有影响,又具体如何表现? 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和思考。
注释:
[1]Stephen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36, No. 2, Sp ring 1982, p. 186.
[2]关于国际机制研究的国际关系理论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海森克勒文(Anoreas Hasenclever) 、梅尔( Peter Mayer)和利特伯格(Volker Rittberger)所做的文献综述对国际机制研究状况做出了很好的总结和归纳。参见Anoreas Hasenclever, Peter Mayer and Volker Rittberger, “Interests, Power, Knowledge: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gime ”, Mersh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 40, No. 2, October 1996, pp. 177 - 228.
[3][美]爱迪·布朗·维斯:“理解国际环境协定的遵守:十三个似是而非的观念”,王曦主编:《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1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4][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冬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50页。
[5]Joseph Grieco,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Europe, America and Non-tariff Barriers to Trade,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0, p. 2.
[6][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苏长和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页。
[7][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第306页。
[8]苏长和:“自由主义与世界政治——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启示”,《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7期,第15 - 16页。
[9]详细论述可参见Robert Putnam: “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 the Logic of Two Level Ga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2, No. 3, Summer 1988, pp. 427 - 451; Peter B. Evans, Harold K. Jacobson and Robert D. Putnam eds. , Double-edged Diplomacy: International Bargaining and Domestic Politic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 薄燕:“双层次博弈: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互动”,唐贤兴、肖佳灵主编:《大国外交——理论·决策·挑战》(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研究论丛第3辑) ,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 - 46页。
[11][美]丹尼尔·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8页。
[12]这一部分和下一部分的关于安全议题领域和国内联动性较强的经济议题领域的国际机制的分析,都是针对协作型国际机制而进行的比较,为使行文简便而将“协作型”三字省略。
[13]刘宏松:“声誉、责任与公正:中国多边外交的三种需求”,《国际观察》2004年第4期,第27页。
[14]后一类国际机制的成员国之间偏好的异质化程度较低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推知。其一,从统计学角度看,机制成员国之间的个体偏好差别随着成员国数量的增多而呈上升趋势;其二,后一类国际机制采用经济发展程度、地理位置和共同文化等标准来限制成员国数量,经过这些限制标准的筛选,成员国之间的偏好异质化程度就会有所降低。
[15]Kenneth A. Oye, “Explaining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Hypothesis and Strategies ”, in Kenneth A. Oye ed. ,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 19 - 20. 另可参见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196页; [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6]Anoreas Hasenclever, Peter Mayer and Volker Rittberger, “Interests, Power, Knowledge: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gime”, pp. 177 - 228.
[17]Oran Young, “The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 in Oran Young ed. , Governance in World Affair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109 - 110.
[18]Abram Chayes and Antonia Handler Chayes, The New Sovereignty: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Agreement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Edith Brown Weiss and Harold K. Jacobson, Strengthening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ccords, Cambridge: M IT Press, 1998; David G. Victor, Kal Raustialia and Eugene B. Skolnikoff eds.,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Commitments, Cambridge: M IT Press, 1998.
[19]Edith Brown Weiss and Harold K. Jacobson, Strengthening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ccords, p. 553. 类似的观点参见Kurt Gaubatz, “Democratic States and Commitmen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in Miles Kabler ed. , Liberalization and Foreign Policy,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27 - 65; Peter F. Cowhey, “ Elect Locally Order Globally: Domestic Politics and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in John Ruggie ed. , Multilateralism Matters: The Theory and Praxis of an Institutional Form ,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157 - 200.
[20]Edith Brown Weiss and Harold K. Jacobson, Strengthening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ccords, pp. 554 - 355.
[21]尽管民主政治重视公众的意见,但公众并不是某些国际关注事务的支持者。而且,个别特殊利益群体会致力于影响公众的意见和立法者,使其以对遵守国际机制没有促进作用的方式行事。换句话说,民主政治既可能为其遵守国际机制提供便利条件,也可能成为阻碍其履行国际承诺的内生障碍。鉴于民主政治与遵守国际机制之间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我国学者苏长和提出,在对国际机制的遵守和承诺问题上,民主国家并不见得就一定好,非民主国家并不一定就很差。也就是说,国家对国际机制的遵守情况可能与是否为民主国家无关。见苏长和:“中国与国际制度——一项研究议程”,《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10期,第8页。
[22]Thomas Rissa2Kappen ed. , B ringing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Back in: Non-State Actors, Domestic Structures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 20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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