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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交车爆炸案宣判肇事者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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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4:16: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黄新在判决书上签字画押。 新快报记者 龚吉林/摄


  ■“125路公交车爆炸案”宣判
  黄新此前经精神病司法鉴定智能正常,作案手法怪只因没文化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谢晓 通讯员 曹志明 张厚依
  将自制的定时炸弹放到了125路车上引爆,还写信要挟张广宁市长对某报社施加压力以获取六合彩“特码”。昨日,广州市肇事者黄新在海珠区法院接受宣判。法院采纳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认为黄新无精神异常,判决其构成爆炸罪,处以有期徒刑6年。听判后黄新认为量刑“有点重”,当庭表示要上诉。
  案情
  炸公交威胁市长交“特码”
  此案第一次开庭的时间是今年1月13日。当时,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21日15时许,广西人黄新将一个带定时器的爆炸装置放入125路公交车的左后轮处座位下。公交车行驶至海珠区燕翔路段时爆炸发生,车板被炸开一个洞,所幸车上司机及唯一乘客没有受伤。警方在爆炸现场发现一封被炸得破损不堪的信,信是由黄新写给广州市市长的,他威胁市长让某报社将六合彩“特码”发送到他的手机上,否则将在广州实施连环爆炸。

  审理
  鉴定显示黄新智能正常
  在上次的庭审中,辩护人提出黄新的思维明显不同于一般人,应该对他的精神状态做司法鉴定。公诉人对则认为黄新无精神问题。慎重起见,公安机关还是委托了司法鉴定机关对黄新做了精神病司法鉴定。
  昨日的庭审主要对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一证据进行质证。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指出:黄新无精神病史,日常生活工作正常,意识清晰,思维连贯,意志、智能正常,作案时和目前均无精神异常,并且有明显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作案时有完全的刑事行为能力。
  文化水平低致手法怪异
  昨日,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没有提供鉴定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证据,也没有相关鉴定人的资格证书。而公诉人表示鉴定意见书上已经有三名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也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因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是有效和可信的。
  对于黄新那匪夷所思的犯罪行为,公诉人认为,这不是因为黄新精神有问题,而是因为其文化知识水平低,盲目追求金钱利益,而且对作案的手法没有全面的认识和思考。
  激辩
  两次报警惹控辩大PK
  进入辩论阶段,围绕着黄新对于爆炸后果的认识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控辩双方展开了三轮激烈的对抗。由于构成爆炸罪的主观条件必须是故意,一旦认定黄新是过失,黄新将逃脱爆炸罪的指控。
  辩护方指出,2008年8月21日当天,黄新从125路公交车下来后打了两次电话报警,目的是阻止炸弹爆炸。他以为告诉警方炸弹在125路公交车上,警方就能找到炸弹。因此,爆炸的后果是一种黄新过于自信的过失。
  而公诉人认为,黄新的报警只是为了威胁警方,给报社施压。据警方提供的录音和光盘资料显示,黄新在第一次报警时提到“公交车上有炸弹”、”半小时后响”、“好像在125路上”等信息,第二次报警时则说“差不多要响了”、“你们等着看好戏吧!”公诉方认为黄新没有指出公车的地点、牌号,仅靠这些线索,警方根本没办法阻止炸弹爆炸。最后用刺激性的语言威胁警方,只是为了获得六合彩“特码”。因此,黄新对爆炸的后果持间接故意的态度。
  心声
  黄新听判后悔恨不已:“六合彩害人害很惨”
  整个庭审中,黄新都低着头,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在最后陈述阶段,法官问黄新:“还有什么要说的?”黄新依旧低着头,说:“不知道说什么。”想了一阵子后才说:“很后悔……我不应该不考虑后果去做违法的事情,当时没考虑那么多。”
  经过20分钟的合议,海珠区法院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合法有效,被告人黄新犯罪主观意志明显,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处以有期徒刑6年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爆炸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10年以下。
  听判后黄新对记者说:“判重了,我以为是5年以下……以后不买(六合彩)了,六合彩害人害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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