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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治体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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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9 13:2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习国关国政和外交学的同学,不论是否研究台湾问题,需要对台湾有一些大略的了解。现简要介绍一下台湾的政治体制。

“+++国总统”


  根据台湾当局“宪法”规定,“总统”拥有统帅海、陆、空三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吏、授予荣典、颁布紧急命令、召集“国民大会”等大权。1996年以前,“总统”的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1990年李登辉就任“总统”后,进行了多次“修宪”,“总统”的产生方式、任期、职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规定自1996年起,“总统”的任期改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总统”由“+++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而非以“委任选举”方式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拥有“行政院长”任命权,不再经“立法院”同意;“总统依宪法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1996年李登辉当选第一任“民选总统”。

台现行“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其主要权力有:


  (1)统帅海陆空三军,为海陆空军“大元帅”,握有军令权,并以“参谋总长”为幕僚长。


  (2)行使缔约、宣战媾和以及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等权。


  (3)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力。台“宪法”规定:“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安局,为总统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的咨询机关”。“国家安全会议的决议,作为总统决策的参考,国家安全会议以总统为主席,出席人员包括副总统、总统府秘书长、参军长,主持会议;行政院长、副院长、国防部长、外交部长、财政部长、经济部长、陆委会主委,参谋总长,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国家安全局局长等人”。


  (4)任免文武官吏。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任命“行政院长”,“行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二是依据“公务员任用法”,非由主管机关迳行任命的较低级官员外,由各主管机呈报“总统府”,由“总统”任命。三是任命陆海空军将校军官。四是设“总统府”,聘请“总统府资政”、“国策顾问”等。五是“司法院正副“院长”、“大法官”若干,“考试院”正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正副“院长”、“监察委员”,“监察院审计长”均由“总统”提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后任命。


  (5)覆议核可权。“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送达“行政院”10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


  (6)解散“立法院”。“总统”于“立法院”通过“行政院长”之不信任案后10日内,经咨询“立法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从中可见,“总统”不仅统帅海陆空三军,握有军令权,而且享有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力,并通过任免“行政院”正副“院长”等人事任免权,全面掌控作为“宪法上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院”,成为“最高行政机关与最高行政首长”的领导。

“行政院”


  台现行“宪法”规定“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故所有行政机关皆直接或间接隶属于“行政院”,受其指挥监督。如“行政院”各“部、会”的重要决策皆须经“行政院会议”讨论议决;行政机关向“立法院”提出的各种法案,皆须经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及所属“部、会”皆以“行政院”名义,向“立法院”提出预算案,向“监察院”提出决算案等等。此外,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凡非属“总统”以及“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等四“院”的职权,都可归由“行政院”负责。
此外,台“宪法”同时也规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方式有三项:


  一是“立法院”享有质询权:“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另“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项发生,或施政方针变更时,“行政院长”或有关“部、会”首长应向“立法院院会”提出报告,并备质询。


  二是“立法院”享有“倒阁权”:“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1/3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小时后,应于48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果全体立法委员1/2以上赞成,行政院应于10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现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三是“立法院”享有法律、预算议决权:对于“行政院”向“立法院”所提出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及其它“国家重要事项”,“立法院”都享有最终议决权。虽然“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送达“行政院”10日内,移请“立法院”复议,复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复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1/2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应即接受决议。


  “行政院院会”,是“行政院”的决策机关,由“行政院”正、副“院长”、各“部、会”首长、“政务委员”组成,“院长”主持会议,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备询。根据“行政院组织法”的规定,“行政院”置“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院内设“秘书处”、“参事”、“诉愿审议委员会”、“法规委员会”、“人事室”、“会计室”等,处理幕僚业务。


  “行政院”于1948年5月在南京成立。其下属机构的设置历经多次演变,至2000年5月为止,有八“部”、二“会”、一“行”、一“处”、二“局”、二“署”、一“院”、十七个“委员会”。
“立法院”

“立法院”为台湾当局的“最高立法机构”。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90年代“政治革新”后,“立法院”失去了“行政院院长”的人事任命同意权,但同时增加了“倒阁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立法委员”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的规定的适用范围缩减为会期之内。在2000年4月24日通过的第六次“修宪案”中,“国民大会”确定无形化,其原有的人事同意权等职权大多转移到“立法院”,“立法院”的权力大幅扩张。

“立法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分别选出。由于“立法院”对于“总统”的人事权、命令权拥有广泛的同意权、决议权,并且对“行政院”拥有广泛的决议权,因此,“立法院”的地位与作用十分重要,对于“总统”与“行政院长”的权力关系也有着重大的影响力。

自2000年4月“国民大会”走向虚级化后,“立法院”不仅成为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成为唯一的最高民意代表机关。其主要权力有:

一是法案议决权。作为台湾当局的“最高立法机构”,“立法院”对于“行政院、考试院、监察院,司法院、立法院”所提出的法律案、条约案,以及专属“行政院”提出的预算案,享有最后议决权。“立法院”组织法规定,“立法院”会议须有“立法委员”总额的三分之一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除“宪法”另有规定,一般取得出席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即可。

二是监督“行政院”。由于“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因而“立法院”对“行政院”的施政起到强力的监督作用。主要监督方式除法案与预算议决权外,主要有质询权、“倒阁权”以及议决其他“国家重要事项”的权利等。

三是提案罢免、弹劾“总统”。“立法委员得提案罢免副总统,经全体立委1/4提议,全体立委2/3同意后提出,完成提案,送中央选举委员会举办投票,经选举人总额过半数投票,有效票数过半数以上同意罢免,即可完成罢免案”。“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犯内乱罪或外患罪之弹劾案,须以全体立法委员1/2以上提议,全体立法委员2/3以上决议之,向任务型国民大会提出”。所谓内乱罪即:“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复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手断实行者”。

四是“修宪”提案权。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出席,以及出席“立委”的四分之三决议,可提出“宪法修正案”,再提请任务型“国民大会”复决。

五是决议领土变更权。“中华民固有之领土,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议决,可提议变更,之后提请任务型国民大会复决同意”。

六是人事任命同意权。“总统”提名的“司法院正副院长、大法官若干,考试院正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正院长、监察委员,监察院审计长”,由“立法院”行使最后任命权。

从“总统”、“行政院”以及“立法院”三者之间的权责来看,“总统”虽然可以透过操控“行政院”而掌控行政大权,但“行政院”才是真正“宪法”意义上的最高行政机关,且不向“总统”负责,单独向“立法院”负责。因而台现行“宪政体制”既不是“总统制”,也非“内阁制”,而是类似FaGuo同时存有总统与“行政院长”两位行政首长的“双首长制”,“总统”、“行政院”以及“立法院”三者之间的也常因权责不清而导致政局纷乱。

“监察院”

“监察院”为台湾当局的“最高监察机关”。其设置取法于我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其监督功能类似西方国家国会,但又与西方国家的国会不尽相同。“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出。“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1947年国民党当局在大陆曾选出第一届“监察委员”180人,至台湾后因无法改选,第一届“监察委员”留任至90年代的“政治革新”时。“政治革新”后,经“修宪”规定,从1993年第二届开始,“监察委员”由“总统”提名、“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同时“监察院”的政治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由“民意机关”转变为“准司法机构”,“监察院”不再行使“同意权”,不再享有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监察委员”不再享有“言论免责权”与“不受逮捕与拘禁权”。

“监察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监察委员”分别选出;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监察院”下设十个“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由“监察委员”分任之。
“司法院”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有“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司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院长”、“副院长”外,另置“秘书长”一人,特任;“副秘书长”一人,简任;“秘书长”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司法院”为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令,设“大法官会议”,以“大法官”十七人组织之。“司法院”的直属机关有:“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考试院”

  台湾当局的最高考试机关。管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考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19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考试院”下设“考选部”及“铨叙部”。“考试院”由“院长”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其下置“秘书长”、“参事”若干人,及“秘书处”。“秘书处”置“秘书”、“科长”、“科员”等。

“国民大会”

根据“+++国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国民大会”原系孙中山先生提出。孙中山先生鉴于以往专制政权统治下,权利完全集中于政府,以及鉴于近代西方的议会政治中,政府行动处处受议会牵制,人民只有选举权,没有罢免官员与议员的权利,也没有创制法律与复决法律的权力这一弊端,因而提出了“权能区分”理论。该理论赋予政府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人民保留选举、罢免、创制、与复决等四项权力,使人民得以有效控制政府,而政府又能服务于人民。但是,国民党政权从未赋予“国民大会”上述权力。“国民大会”除了每六年选举一次“总统”、“副总统”以及奉命修订所谓“临时条款”外,实际上别无所事,根本不具有民意代表性。1948年,第一届“+++国国大代表”选出,原本1954年任期届满。蒋氏父子去台后,为使这届“国民大会”延续下去,以维持其所谓“正统”形象,并便于当“总统”,经过几次“修宪”,使得这届“国民大会”一直延续到1991年“第二届国民大会”产生为止。

进入上世纪80年代末以后,几十年不曾改选的“国民大会”已随着“资深国代”的“凋谢”而难以为继,台湾民众快速增长的政治参与需求更使“万年国会”的法理性与道德性丧失殆尽,“国民大会”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经过上世纪90年代的多次“修宪”后,“国民大会”已经“虚级化”,未来的“国民大会”以“政党比例方式”产生,“国大代表”的任期将随任务结束而结束。“国民大会”除保留对“立法院”通过“修宪案”进行复决、复决“领土变更案”以及“弹劾总统、副总统”三项职权外,其他职权大部分移交“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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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9-4 14:08:04 | 只看该作者
Thanks a billion! I'm deeply grateful for your sharing this with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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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7-13 10:33:29 | 只看该作者
看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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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7-13 09:14:0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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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3-20 17:44:50 | 只看该作者
很好!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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