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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集协负责人解释"卡拉OK版权费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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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09:54: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针对近日有歌手表示从未收到过任何的版权费一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有关负责人1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作了解释。

    这名负责人表示,卡拉OK版权使用费分配对象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所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以及音集协所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俗称MV)的著作权人,一般包括拥有MV版权的唱片公司和从唱片公司手中购得版权的版权代理机构。歌手属于表演者,本身并不是词曲的作者或者影像部分的权利所有人,自然不能参与音乐电视作品的后期收益分配。要求证音集协收取的版权费去向,应该向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即唱片公司或版权代理机构求证,而非歌手。

    该负责人介绍,音集协在筹备期间,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开展卡拉OK收费工作。2008年6月24日,音集协正式成立,之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的收费工作全面由音集协接手,2008年10月,音集协开始委托天合集团公司执行收费。目前,音集协成立后委托天合公司收取的版权费尚未分配,要等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后,由会员大会制定分配规则。而随着收费工作的逐步进行,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也会逐渐下调。

    对于歌手是否有权直接从音集协获得版权费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表示,MV作品在法律上归属于“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人,不是表演者。表演者无权直接从卡拉OK歌厅收取使用费,只能通过与制片人协议约定,从制片人处获取收益。

    此外,关于管理费提取比例问题,郭禾表示,音集协是会员组织,只要会员认可,同时又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是可行的。目前,我国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暂时的管理费比例高可以理解,但应当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随着收费额的增加逐步调低管理费比例。 (责任编辑:王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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