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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机构在中国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规定*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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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 09:38: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工商总局三十日联合发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将从六月一日起施行。

    该规定分总则、审批、投资设立企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计二十五条。其中第十九条称,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不得开展新闻采集业务,不得从事通讯社业务。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今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


    为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便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满足国内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这一管理规定。


    规定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附则第二十四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在内地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参照适用本规定。 (责任编辑:王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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