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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要付出代价 杭州规定最高可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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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4:2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申明:对于‘浙大女’一文系本人一手炮制,绝对无中生有,对于自己一时的愤青冲动,从而丧失道德底线的行为,感到万分羞愧。”

    “希望众多网友以我为戒,不要因为在网络上,就随意造谣生事,触及道德底线。”

    这是“浙大女”事件的“肇事者”,网友“河谷渔风”通过某媒体发布的道歉信中的原话。至此,所谓“浙大女事件”已经被证明是虚构,但是它通过虚拟空间在现实社会中引起的反响却是巨大的。

    事已至此,很多网友都想知道,利用虚拟空间造谣污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杭州市政府即将出台的一项法规或许能回答这个问题。

    记者近日获悉,《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已获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并于近日提交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即将出台。

    和初稿相比,提交人大审议的版本,更强化了公民基本权利。比如,初稿时提出“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相关违法内容”,现在删去了“下载、复制、查阅”三个环节。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认为:原来的规定,限制了公民个人对网络信息的利用权和知情权,如果连“下载、复制、查阅”的行为都要处置,将不合理地加重了公民的个人义务,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新闻闪回

    “浙大女”发帖挑战最牛愤青教授

    从今年3月4日起,一个题为《暴强:女大学生狂骂浙大知名教授——郑强》的帖子,开始被疯狂转载。由于发帖者自称浙大女生,指名道姓地批驳浙江大学教授郑强的观点,郑强也因此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发帖人自称男友为一美国黑人。“她”在帖子里写道:“(郑强)作为一个浙大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居然在正式演讲中说:‘学校有些女生不自重,见到垃圾一般的外国男人都要讨好。’这句话直接攻击到本人了,并给本人的生活造成不便,那些垃圾般的中国男人都以此来攻击我们,甚至攻击到我父母。”

    接下来,“她”还就浙大的校园恋爱现状,发表了颇强悍的观点:“漂亮点、优秀点的女生都被老外包了,一等女生睡豪宅别墅,二等女生睡酒店公寓,三等的就只能陪这帮猥琐中国男睡睡寝室的小床……”


    法规聚焦

    网络散布谣言最高罚款5000元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批准了《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记者从杭州市法制办获悉,该条例将于近日向社会发布,五月一日起实施。

    从今年5月1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包括擅自进入、使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擅自增加、修改、删除、干扰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功能;故意制作、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或者制作、发布、复制、传播含破坏性程序或其机理、源程序的信息等。

    该《条例》指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

    《条例》还规定:散布谣言,鼓动公众恶意评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通过暗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诽谤他人的;个人最高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比如网吧,将给予6个月以内停业整顿、停机联网的处罚。

    新闻纵深

    专家:问责网络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现实,网络社会才会有进步

    “传统媒体没有网络媒体这么大的传播效应,事件放到网上后被放大了。”一位知名媒体人士如此表示。的确,网络交流方式日益盛行,网民、网吧数量的快速增长,让“如何管理网络虚拟空间”,这一老话题再一次地进入聚光灯下。

    自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商业运作以来,伴随其高速发展,数亿用户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方便自由地进入互联网,于是就造成了网络谣言大肆泛滥的局面。

    拿杭州来说,目前杭州市共有互联网网站30多万个、网吧1100多余家,市区户籍人口近70%的家庭接入了宽带,网民总数超过500万人。

    这些年,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技术在不断升级。然而,作为新闻传播平台,同时也是犯罪场所和犯罪手段的互联网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浙大传媒学院一位研究网络传播的专家介绍,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专门的《网络法》,我国的网络监管法律规范散布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一般都由传统法律加上网络专门法规、规章组成。

    专家认为,谣言借助各种先进的传播手段进行快速、广泛的传播,已成为今天新闻传播领域中的一大公害。一年前,“吴敬琏间*案”也是以惊人的速度在网上蔓延,并且在现实社会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力。

    其时,北大新闻学院学者胡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只有问责网络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现实,整个网络社会才会有进步。

    延伸阅读

    关于“人肉搜索”立法的争论

    目前,对“人肉搜索”褒贬不一。有人说它是惩恶扬善的武器,既能帮人们释疑解惑、寻亲找友、弘扬好人好事,又能让一些丑闻恶行无处藏匿;但也有人认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使一些无辜的人受到牵连。

    支持观点:

    A.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容被侵犯。如果说人肉包子是对人身赤裸裸地亵渎,那么“人肉搜索”就是对社会公序、他人人权的公然侵害。

    B.作为网络公民社会的一个新产物,“人肉搜索”有其巨大的积极意义,近段时间网民搜索出“周至尊”并迫使其被免职,可谓是网络监督的成功典型。擅自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这种行为在现实世界里无疑是违法的。难道在虚拟网络里就可以任意妄为么?

    反对观点:

    A.“人肉搜索”是网络公民社会的一个新产物,法律应该给一个新生事物充分成长和自我净化的空间,现在来立法规范“人肉搜索”,并不是好时机。

    B.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最大的受益者将是一些行为不轨的官员,反之,最大的受害者必是平民百姓。“人肉搜索”被封杀,正义少了条路径,监督少了个渠道。

    相关链接

    “罗刚事件”的效应

    一个事后看来明显有漏洞、不乏网友质疑声音的帖子,轻易成为网上焦点,被论坛和媒体热炒。因为借助了虚拟网络,它的影响被无限扩大。

    与此类似的,就有“罗刚事件”。不同的是,它借助的是作为大众传媒之一的电台,那时,网友炒作“事件”尚且没有今天这般频繁、影响力也远非现时可比。

    2003年2月25日,湖南长沙发生过一起“严重政治事故”:一个假冒日本人的国人,利用湖南电台《心灵之约》对话节目大肆污蔑中国和国人,一时激起国内“愤青”的反日高潮几乎不可收场。这就是“罗刚事件”效应。

    徐州对“人肉搜索”明确“说不”

    正当人们为“人肉搜索”合不合法争论得不可开交之时,正当网友们期待着民间自治版的“人肉搜索公约”早日升级为官方版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条文时,不久前《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

    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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