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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兰溪一局长"迂回" 收钱照样被认定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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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1:09: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自以为收钱有“方”的浙江省兰溪市粮食局原局长徐有芝没想到,自己在退休后仍难逃法网。3月11日,这起在当地颇有争议的受贿案,经过兰溪市法院审理后有了最新结果:徐有芝以“高明”方式收钱的行为均被认定为受贿。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徐有芝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其退出的受贿款32万余元、美元1000元及非法所得8000元,上缴国库。判决今日生效。据悉,该案是浙江省首例适用“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处的案件。

    据介绍,今年62岁的徐有芝,1993年5月开始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1996年5月兼任兰溪市粮食局下属企业国泰大酒店法定代表人,2002年3月担任兰溪市粮食局调研员,2007年12月退休。2008年5月13日,兰溪市检察院从群众举报的线索中深挖发现徐有芝涉嫌受贿后,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该案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审理时,徐有芝认为自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房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投资,对自己接受他人安排旅游的行为也认为“很正常,不构成受贿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徐有芝利用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下属单位土建工程承包商处以6万元价格购买价值9.18万元的住宅一套。1999年10月,徐有芝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下属粮管所以2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价值41万余元的营业房,且在购买该房付款过程中收受他人以转账支票形式贿赂的6万元。对这些,法院均认定为典型的“交易型”受贿。

    法院还查明,2001年,徐有芝接受下属单位在建工程承包商安排的金额为3000余元的赴韩旅游和1000美元旅游费。此外,1995年至2007年间,徐有芝先后以逢年过节和家中红白喜事等为由,收受多名请托人所送人民币7万元。这些也被法院认定受贿。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解释及刑法对于受贿犯罪构成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受贿论处。徐有芝在担任兰溪市粮食局局长期间,其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完全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张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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