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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溪老总非法集资7亿获刑提出上诉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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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09:5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 王殿学)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宝平,以“产权式商铺”的形式,出售已抵押给银行的碧溪广场大楼,被二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4年[/url]。
  昨天,北京市高院消息称,王宝平的无罪上诉被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案情 2000余人被骗7.61亿
  碧溪家居广场(以下简称“碧溪”)位于丰台区西三环南路边,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属于商业用途。
  案件材料显示,2003年10月,碧溪打出广告称,广场数万平方米的营业面积,分成一个个13.34平方米的标准摊位,以每个摊位16万元的价格向外发售。购买者可办土地证和房产证。
  碧溪同时承诺,每名业主每天可获4元每平方米的租金,3年内可按原价回购商铺。
  共有2000余业主花费7.61亿元购买了5000个商铺。
  但随后有业主发现,碧溪早已被抵押给银行,业主购买的实际上是已经被抵押过的商铺。
  2004年,有业主发现碧溪没有及时付给“租金”,向丰台法院起诉碧溪,碧溪非法销售之事暴露。2005年11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宝平被逮捕。
  一审 承诺还款被轻判
  二中院认为,王宝平为给公司筹措经营资金,以定期支付固定高额回报、保证回购、无风险投资等条件为名,隐瞒碧溪被抵押给银行的事实。
  二中院判决,碧溪以销售附租约产权式商铺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为王宝平受审时如实供述,并承诺还款,被从轻判刑4年。碧溪财务经理王勇平被判1年半,缓刑2年;销售总监侯锦被判1年缓1年。
  上诉 “销售方式获政府认可”
  获刑后,王宝平等3人均提起上诉。
  王宝平称,他在销售碧溪大楼时,没有隐瞒三层以下房产被押,其采用网格式模式销售附租约的产权式商铺,是公司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销售方式取得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他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北京高院认为,二中院的判决程序合法,驳回王宝平等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 疑问
  为何未判诈骗罪?
  律师称本案中卖商铺目的并非非法占有
  王宝平受审期间,不少业主认为他犯诈骗罪。昨天,北京谢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蓉说,王宝平是非法吸收公众财产罪不是诈骗罪,可从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要求主观方面存在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王宝平卖商铺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且出售商铺的行为,属募集资金填补资金短缺,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诈骗罪。
  本报记者 王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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