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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称商家打折商品不得退换声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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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4 12:51: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杨滨)受金融危机影响,京城商场里特价商品、打折商品随处可见,然而消费者在享受价格优惠的同时,选购特价商品和打折商品也带来了退换上的烦恼。针对商家“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市工商局、市消协昨天明确表示:商家此类声明无效。
  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昨天介绍了一起因购买打折商品引发的纠纷。消费者金女士购买的打折皮包出现开裂问题后,要求商家更换。对方称因金女士购买的是打折商品,且票据已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因此只能予以修理。而金女士认为皮包开裂是质量问题,修理后无法恢复原状,商家理应换货。
  同样和金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还有消费者张小姐。她前几天在一家商场打折促销区购买了一件羊毛衫,原价打3折后的价位让张小姐十分高兴。但第二天穿上身时,张小姐却发现新毛衫的袖口有个小洞,张小姐找到店家要求退货。可服务员却指着小票上写着的“减价商品概不退换”予以回绝。
  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认为,依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如果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其票据上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无效。经工商调解,商家为金女士更换了皮包。

  12315工作人员介绍,商家类似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还有“不买请勿动”,“偷一罚十”、“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贵重物品、化妆品、食品、内衣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开具”等。商家此类规定都逃避了本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因此如果商家在出售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的,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即使是降价销售,商家也有退货的责任。也就是说,这种不合理规定,商家“写了也白写”,消费者如发现可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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