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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裁定:陈水扁涉洗钱案一审有罪将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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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0 19:1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对于陈水扁海外密帐案,历经近两个月的调查,民进党廉政委员会昨晚做出裁决,指扁未诚实申报选举结余款并导出海外,明显违背民进党“拒腐蚀”、“爱乡土”价值;未来若一审判决有罪,党中央应以等同除名方式处理。

  据了解,根据党规,主动**者两年后可申请入党;但被除名者,五年不得申请入党。换言之,扁一旦被除名,五年内不得入党,亦即2012年无法代表民进党参选“总统”.不过,对于廉政会未经约询就裁决,党内已出现反弹声浪;外界质疑,除名处分对已**的陈水扁毫无实质作用。党中央对此只表明“尊重独立机关”,廉政会裁决进退失据。

  据悉,廉政会自八月五日立案调查,经过五六天、三次例会,昨晚做成三点裁决声明:一、有关陈水扁未诚实申报选举结余款项并导出海外,违反廉政行为;二、陈水扁未配合调查部分,明显违背公开承诺,廉政会深表遗憾;三、陈水扁虽已完成**程序,但未来若就相关案件一审判决有罪时,中央党部应以等同除名方式处理后续事宜。

  廉政会并做成附带决议,为确立民进党廉政调查之公信力,廉政会建议中央党部应依党章第七条规定,“未来如仍有党员因涉及违反廉政行为而遭本会调查时,不得准其**”。

  廉政会主委张天钦解释,一审判决若非贪渎或洗钱,除名条件就不成立;但是扁已完成**程序,若要恢复党籍另依党规处理。裁决书指出,廉政会从八月廿二日发函相关提问,并以书面、口头或“迁就”任何时间与地点等方式希望约询扁,但都未获具体答覆;九月九日廉政会第二次行文扁,要求于九月廿五日前回应相关询问,惟未获答覆,调查庭决议终止调查程序。对此,“立委”李俊毅质疑,廉政会未经调查就做出裁决切割,党主席蔡英文应退回裁决。

  张天钦说,蔡英文对廉政会裁决没有意见,“廉政会最终裁决就是民进党最终立场”,党内建议党主席退回裁决不合体制;至于已非党员的陈水扁若对裁决有争议,是否可申请仲裁,还要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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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0 19:11:42 | 只看该作者
 三、理由

  (一)有关被检举人未诚实申报选举结余款项并汇出海外部分:

  1.被检举人坦承未诚实申报历次选举结余款,违反“‘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十二条规定。另选举结余款于被检举人担任“总统”一职任内汇出海外一事,被检举人辩称选举结余款全权交由妻子吴淑珍女士运用,而毫不知情,部分款项因而汇留海外,即便如此,此举亦已导致公、私领域分际不明,有负其对选民之承诺。

  2.被检举人曾两度代表本党竞选“总统”并获当选,亦曾两度担任本党党主席,其未诚实申报选举结余款项并汇出海外,上述行为已经明显有违本党“清廉”、“爱乡土”之价值,并已构成违反廉政行为。

  (二)有关被检举人未充分配合本会调查部分:被检举人于**声明中表达愿意接受本会调查之承诺,是以本会得继续行使调查权,以求厘清真相。然本会于调查与约询过程中,并未于调查期限前获致相关询问之具体答复,亦无法进行约询,致使必须停止调查,无法进一步了解案情,仅得针对被检举人之公开声明进行审酌。被检举人虽曾两度函覆说明缘由,惟其未能充分配合调查之事实,确已明显违背原先所为之公开承诺,本会深表遗憾。

  (三)有关本会对被检举人之处分部分:

  1.依廉政条例第七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本会约询者,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本会必要之文件、证据者,经本会调查属实,得作成警告、停权或除名处分。另依第八条规定,本会调查违反廉政行为事件后,得作成警告、停权或除名处分之裁决。

  2.本案因中央常务执行委员会已接受被检举人之**声明,致使被检举人不再具备党员身分。经参酌中央评议委员会裁决案例,完成**程序之违纪党员,本党纪律评议机构即不予受理。(参照2004年中评裁拾字第087号、2002年中评裁玖字第123号案例)。就本案而言,被检举人虽已完成**程序,然廉政条例赋予本会之权限仅及于党员,致使本会无法为处分之决议,但被检举人未来若就相关案件一审判决有罪时,则中央党部应以等同除名方式处理后续事宜。

  四、附带决议:

  为确立本党廉政调查之公信力,本会建议中央党部应依党章第七条规定,未来如仍有党员因涉及违反廉政行为而遭本会调查时,不得准其**。

  公元2008年10月6日

  廉政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 天 钦

  委员 王 茂 雄

  委员 何 清 人

  委员 邱 骏 彦

  委员 林 美 珠

  委员 许 志 雄

  委员 陈 荣 隆

  委员 张 富 美

  委员 张 炎 宪

  委员 顾 忠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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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0 19:11:31 | 只看该作者

民进党公布就陈水扁廉政事件裁决书(全文)

民进党廉政委员会调查陈水扁海外汇款案终于结案,9日下午以新闻稿方式对外公布调查结果,并附带《民主进步党廉政事件裁决书》。裁决书全文如下:

  民主进步党廉政事件裁决书

  2008年廉调字第21号

  检举人:本会

  被检举人:陈水扁先生

  有关陈水扁先生未诚实申报选举结余款项并汇出海外事件,经本会调查,提出裁决如后:

  一、裁决主文:

  (一)有关被检举人未诚实申报选举结余款项并汇出海外,构成违反廉政行为。

  (二)另有关被检举人未配合本会调查部分,明显违背原先所为之公开承诺,本会深表遗憾。

  (三)被检举人虽已完成**程序,但被检举人未来若就相关案件一审判决有罪时,中央党部应以等同除名方式处理后续事宜。

  二、事实:

  (一)2008年8月14日,被检举人举行记者会,坦承其1994年、1998年台北市长选举与2000年、2004年“总统大选”四次选举经费申报不实,且部分选举结余款由其夫人吴淑珍汇留海外。8月15日上午,本会经由轮值委员转知主任委员电话咨询各委员意见后,基于被检举人涉嫌违反廉政行为并影响本党名誉,故决定立案调查。

  (二)8月15日中午,被检举人提出**声明,并表示愿意接受本会调查。当日下午中央常务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发表声明表示“对于陈前“总统”伉俪宣布**,并表示绝对会为其行为负责,愿意接受本党廉政委员会的调查,所显示的政治担当,我们尊重,并予以接受。”

  (三)8月18日上午本会召开临时会议,全体委员一致决议尽管被检举人已声明**,惟因其仍表示愿接受本会之调查,是以本会仍得继续行使调查权,以厘清事件真相。惟为确认被检举人党籍现况,于当日发函中央党部,后并获回函谓台北市党部已于8月22日(向中央党部)陈报**。

  (四)8月22日本会发函被检举人并提出相关疑问,要求提供答辩及相关资料。被检举人于9月4日函覆本会,略以因“国务机要费”案需不时出庭应讯,相关资料因具机密、敏感性,恳请宽限时日。

  (五)9月5日本会与被检举人办公室联络,表示若无暇处理答辩书面数据,则请被检举人于9月13日前选定适当时间至本会口头答辩亦可,惟未获答复。本会复于9月12日再度与被检举人办公室联系,表示本会委员愿迁就任何时间与地点前往进行约询,仍未获具体答复。

  (六)9月19日本会第二次函文被检举人,要求于9月25日前响应本会询问事项或确认约询日期,惟至期限前仍未获答复,于是本会调查庭决议本案无需延宕时日,乃终止调查程序。

  (七)9月27日本会获被检举人于9月25日函覆表示:“身为候选人,选举期间全力拼选举,从不经手选举经费,完全由我的太太吴淑珍女士处理”、“部分选举结余款在我不知情情况下,被我太太私自汇留海外,至今年年初才首次向我坦承,总金额约二千一百万美金,相关账户存在,并非于2007年1月才一次汇出”、“早年担任律师之所得及太太嫁妆部分,因年代久远,相关资料早已迭失不复记忆”、“有关本人将历次选举结余款捐给民主进步党……中央党部已有完整帐目可查”、“本人从政三十余年,生活单纯,律己甚严,台北市议员、‘立法委员’、台北市长至‘总统’,从来不曾收红包、炒地皮、包工程,更不会索取军火佣金回扣。竞选经费申报不实,部分选举结余款被我太太私自汇留海外,虽然我并不知情但仍必须承担责任,因此,于日前主动退出民主进步党,就是希望不要因为我个人的过失,对党带来困扰与伤害。”

  (八)10月1日本会召开临时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复于10月6日召开本届第三次例行会议,作成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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