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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襲警案一審楊佳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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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9-2 20:48: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滬襲警案一審楊佳被判死刑
楊佳家人均無露面
閘北警方避談楊佳案
港報稱楊佳案宣判未釋疑解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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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1-9-21 16:14:07 | 只看该作者
不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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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1-8-29 18:48: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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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8-9-2 20:49:14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對「楊佳襲警案」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庭認為楊佳故意殺人證據確實、充分,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無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所以作出上述判決。\【本報記者湯海峰上海一日電】

楊佳襲警一案在七月十七日由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對被告人楊佳提起公訴,指控認為楊佳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八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並於今天一審宣判。

罪行嚴重 不適用輕判

上海檢察機關接到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後,依照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了審查。查明去年十月五日晚,被告人楊佳因在滬騎一輛無牌照自行車而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邏民警詢問和盤查。之後,楊佳向公安機關投訴並提出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一萬元等要求。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楊佳因其提出的精神賠償等要求未被公安機關接受,竟預謀並攜帶犯罪工具,闖入公安機關辦公場所,持刀連續故意殺死正在工作、赤手空拳且猝不及防的六名民警,還殺傷其他毫無防備的三名民警和一名保安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對楊佳案的事實證據進行了全面調查。楊佳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有查獲的作案工具、被害人陳述、目擊證人的證言和《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及相關《鑒定書》等證據證實,楊佳到案後亦作了供認。被告人楊佳故意殺人證據確實、充分,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無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院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已做精神病司法鑒定

據悉,由於此案件對社會的影響很大,故司法機關在辦理楊佳案中嚴格依照訴訟程序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楊佳故意殺人案的犯罪預備、實施及結果都發生在上海,上海司法機關依法管轄本案。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楊佳雖然實施犯罪準備充分、目的明確、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但公安機關仍委託符合法定資質條件的專門機構對楊佳進行了精神病司法鑒定,鑒定結果表明,楊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的辯護權得到了充分保障。楊佳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曾明確拒絕其父親委託的律師為其辯護。楊佳在訴訟過程中,委託其母代為聘請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謝晉律師擔任辯護人,辯護人也徵求了楊佳的意見,楊佳表示同意。法庭經審查認為,謝有明、謝晉律師擔任楊佳的辯護人,手續完備,符合法律規定。庭審中,楊佳未提出要求更換辯護人,楊佳的意願和法定權利依法得到尊重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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