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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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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9 14:00: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各主管部门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须在市人事局下达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控制数内进行。
<br>
<br>   二、各用人单位须在教育部直属院校、其它部委所属院校、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及列入“211”工程的地方院校范围内,引进紧缺专业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
<br>
<br>   三、各用人单位要求按照学用一致、专业对口原则,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研究生。
<br>
<br>   四、审批时间为:2005年 4月1日至6月25日。各主管部门每星期一、三、五报送、领取审批材料。
<br>
<br>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br>
<br>   (一)研究生
<br>
<br>   1、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两份),须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
<br>
<br>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须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定向或委培毕业生除外);
<br>
<br>   3、毕业生已修全部课程成绩单,须学校教务部门盖章。
<br>
<br>   (二)本科生
<br>
<br>   1、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两份),须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
<br>
<br>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须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
<br>
<br>   3、毕业生已修全部课程成绩单(30门课程以上),须学校教务部门盖章;
<br>
<br>   4、英语四级或六级证书复印件。
<br>
<br>   (三)凡进入北京市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毕业生,还须附《北京市应届毕业生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br>
<br>   (四)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毕业生《大学四级考试证书》或《大学六级考试证书》和《北京市应届毕业生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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