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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冲突最终解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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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3 17:57: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日东海争议悬而未决 日本提议部长级磋商\r<br>凤凰卫视10月3日消息 综合报道,中日双方稍早前原则商定10月内在北京举行下一轮东海问题磋商。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2日对记者表示,希望中方考虑日方在刚过去的第三轮会谈中所提出的建议,而日方愿意就东海问题同中方进行部长级会谈。日本共同社报道分析称,这一表态代表日本方面为取得进展而做出的积极姿态。\r<br>
<br>日愿部长级会谈解决中日东海纠纷\r<br>
<br>以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司长崔天凯为团长的中方代表团与以日本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局长佐佐江贤一郎为团长的日方代表团,9月30日至10月1日在东京举行了中日第三轮东海问题磋商。双方同意加快磋商进程,原则商定10月内在北京举行下一轮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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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图片来源:香港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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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查看全部精彩图片 / 全球时事尽在一周声音\r<br>
<br>对于下一轮东海油气田开采问题谈判的前景,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2日在记者会上表示,日本对以部长级会谈化解僵局持开放态度,愿意就东海问题同中方进行部长级会谈。日本共同社报道分析称,这一表态代表日本方面为取得进展而做出的积极姿态。此前,中日之间共进行了三轮外交部门司局长级磋商。首轮中日东海问题磋商于去年10月在北京进行,之后,于今年5月份在北京举行了第二轮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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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日指责中方军舰炮指日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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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此外,中川昭一2日在接受日本共同社采访时,批评中国曾在9月9日派出5艘导弹驱逐舰,到接近日中有主权争议的东海水域附近。尽管战舰没有进入有主权争议的水域,中方也称这些战舰进入东海只是进行正常的训练,但是中川昭一认为这违反了日中领导人关于维持东海和平合作的立场。\r<br>
<br>据日本政府有关人士1日透露,9月初日本海上自卫队反潜P-3C侦察机在日方主张的东海“日中中间线”附近、中国正在加紧开发的春晓油气田周围,首次发现了5艘中国海军军舰,其中一艘军舰的联装炮炮身曾一度指向日方侦察机所处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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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日提在“中间线”两侧共同开发\r<br>
<br>据日方称,中日第三轮东海问题会谈中,日方提出了在所谓“中间线”两侧进行共同开发方案,但条件是中国方面要停止现在进行的东海油气田开发作业,向日本提供开发海域的地质构造资料。\r<br>
<br>来自日本的报道说,中国方面表示,将认真研究日本的提议,在计划大约10月中旬在北京举行的的会谈中做出答复。同时,中国方面拒绝了日本提出的终止开发作业的要求。但是对于提供地质资料的问题,中方表示可以在共同开发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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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双方就“中间线”争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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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据香港文汇报早前指出,在东海问题上,中方认为,“有争议海域”并不包括春晓等四个油田,而是指“中间线”以东的海域。因为根据国际海洋法,中国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到“中间线”以东,中国对属于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的大陆架资源拥有开发权利。\r<br>
<br>日本一方面以中日专属经济区重叠为由,要求按“东海中间线”与中国进行东海划界。另一方面,日方称,中国的四个油气田位于离“中间线”仅数公里的区域,由于海底油气田是相通的,中方首先开采很可能把属于日方一侧的海底油气资源吸走。因此,日方一直坚持要求中方停止开采,并向日方提交有关该海域的地质勘探资料,然后再讨论共同开采和分享资源问题。这个无理要求,一直遭到中方的坚决回绝。\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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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06-11-25 11:38:27 | 只看该作者
加强海军!!!!!!!!!!
蓝色星空 该用户已被删除
42#
发表于 2006-11-21 17:50: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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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06-11-17 15:29:37 | 只看该作者
近期外交上采取寸土不让强硬政策,军事上搞些东海巡护,逼迫鬼子来谈!以牵制我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劣势。
40#
发表于 2006-10-30 18:40:47 | 只看该作者
靠海军势力啊,
囡囡 该用户已被删除
39#
发表于 2006-8-13 11:06: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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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06-8-12 10:53:00 | 只看该作者
<p style="">等待领导人的大智慧,找到解决之路,</p><p style="">现在还是很难预测将来会怎样,不过不要急,俺的观点</p>
37#
发表于 2006-8-5 09:46:16 | 只看该作者
<p>最终还是谈判解决吧,但估计免不了军事对峙。</p>
36#
发表于 2006-7-18 01:12:18 | 只看该作者
解决东海争端的思考与前景<br /><br />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界线,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的解决。该公约要求缔约国之间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遇到争端时,应尽可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解决。中日两国作为联合国的重要成员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同时作为东亚地区两个负责任的大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为此,中日东海争端应在和平解决的大前提下,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br /><br />  第一,中日双方应从两国关系乃至维持东亚地区稳定的大局出发,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共同开发东海资源。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初发之时,许多学者认为领土争执应先于大陆架划界解决,其理论依据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的岛屿不论大小均可享有大陆架权利。但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模糊了岛屿的概念及其在划界中的作用之后,新的国际共识及国家实践认为,极小的岛屿在划界中应该被忽略。从目前情况看,尽管日本以非法手段对钓鱼岛进行着强行占领,但仅此一点并不能改变中国对该岛的主权立场。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搁置主权争议”倡议是积极务实的,双方只要继续坚持并恪守这一主张,钓鱼岛主权争端就不至成为中日解决东海问题的障碍。为此,双方政府应力争达成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的协议,在此基础上,将钓鱼岛周边海域(12海里领海或24海里毗连区)作为中日两国的“合作开发区”,由双方成立联合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管理该海域的资源开发活动。<br /><br />  第二,在东海划界原则上,双方应本着公平互谅精神,以“海岸线长度与海域成比例”原则进行协商划界。成比例原则是近年来在海洋划界中广泛使用的原则,具体指一国大陆架面积与其海岸线长度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以体现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它实质上也体现了国际法院所认可的“陆地主宰海洋”原则。例如,在1984年美国加拿大缅因湾划界案中,美国主张“成比例”原则,加拿大则主张使用“等距离”方法。国际法院分庭认为,美国在缅因湾周围的海岸线比加拿大长(美国海岸线全长284公里,加拿大为206公里,比例为1.38∶1),为此纠正了加拿大主张的等距离方法。1992年FaGuo与加拿大在密克隆—圣皮埃尔划界案中的处理也表明,海岸线长的应多分海域,小岛则要少分海域。中日两国海岸线(浙江和福建的海岸线大大长于相向的日本琉球群岛的海岸线)以及人口相差悬殊,海域划界时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并要顾及生存权与发展权。在具体划分界线时,可考虑沿北纬30度把东海海域分成南北两个区,在北区,由于中日两国海岸线大体上相类似,因而在此区域可不完全排除适用等距离方法;在南区,中国东海的海岸线长达900公里,而日本琉球群岛面向东部的海岸线总长度仅为380公里。按照成比例原则,中日在这一区域的大陆架比为64.3∶35.7(注: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9页。)。从这个角度讲,中国在东海划界中分得的海域面积超过日本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br /><br />  第三,中日东海争端若经过长期的外交努力仍然无法得到圆满解决的话,可选择通过国际法庭(全庭或特别分庭)、海洋法法庭等途径来解决。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判例来看,其在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解决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总体而言,能够依据国际法并考虑到当事国相关的各种因素,例如,海岸线长短、人口因素等。而且,从客观实际看,中日两国因存在日本曾侵略中国的历史纠葛,双方国民感情异常复杂,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任何细微动作都可能给两国关系带来影响,特别是在钓鱼岛已被日本非法控制的情况下,中国如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程序,不仅会被日本曲解为间接放弃对钓鱼岛的主权权利,而且在国际法上也将处于被动。为此,对中国来说,以法律手段解决东海争端也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
zjq 该用户已被删除
35#
发表于 2006-7-9 18:05: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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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j901 该用户已被删除
34#
发表于 2006-5-20 21:14: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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